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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内开旅店也应缴纳房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21:13

房产税是以房子为纳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缴房产税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回答。
【根本案情】
某村乡民李某使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开办了一家旅馆,对外进行运营。其寓居的村落系镇政府所在地。2007年10月,区当地税务局某税务所向李某征收旅馆运营用房的房产税420元。李某对此不服,以乡村不该收取房产税、旅馆所用房子系其自有住所、不归于房产税征收规模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法院审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定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经查,终审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支撑了税务机关的纳税行为。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规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坐落在本市城区、市郊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规模内的房产,均应交纳房产税;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纳税规模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本案中,李某运营旅馆归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建制镇的纳税规模。李某具有房产税纳税人主体资格,税务所向其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中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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