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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的订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4:11

[摘 要] 合同缔结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跟着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买卖方式的呈现, 作为其根底和中心的电子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人们的遍及注重和注重, 咱们有必要对其缔结有关的法令问题有一些根本了解和把握。本文首要从电子合同的方式、签定程序、合同收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剖析和讨论, 以了解和知道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在外贸实践中正确有用地使用这一新式的合同方式。
[关键词] 电子合同; 合同缔结;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合同的签定有必要依据法令规则的程序进行并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 依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则, 一项有用的合同必经“要约”和“许诺”并具有必定条件: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具有签约才能; 合同有必要具有对价和约因; 合同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合同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电子合同作为一种跟着电子商务的开展而呈现的新方式合同, 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 在缔结进程中, 合同所起的含义和效果并没有发作改动, 但其签定进程和载体却不同于传统含义上的合同, 这种改变对合同缔结行为有什么影响? 下面分别从电子合同的方式、签定程序、合同收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剖析和讨论, 以确保买卖者的行为有用和保证其合法权益。
1  电子合同方式剖析
1.1 电子合同的法令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现在国际上尚没有一致的法令界说, 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清晰界说。依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局、效能和书面合同的规则及使用, 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咱们能够这样了解: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完成必定经济意图, 经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达到的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协议或许契约。电子合同是跟着电子商务的发生、开展而呈现的新式的书面合同方式, 其载体首要体现为电子数据交换( ED I) 和电子邮件( E - mail) , 实质上便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 电子合同方式的法令承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则: 当事人缔结合同, 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第十一条规则: 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这说明我国现已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 并规则电子合同方式为书面方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经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演示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令承认”规则, 不得以某项信息选用数据电文的方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用性或可履行性; 第6条规则: “假如法令要求信息须选用书面方式, 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括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意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则: “就合同的缔结而言, 除非当事各方还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许诺均可经过数据电文的手法表明。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缔结合同, 则不得只是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用性或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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