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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5:05
税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的行为。国家关于偷税漏税这种行为有着严厉的规则,处分规范一般按照偷税漏税的金额规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偷税罪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偷税罪的处分规则
《刑法》第201条: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刑法》第204条第二款: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前款规则的诈骗办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则科罪处分;骗得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刑法》第211条:单位犯本节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刑法》第212条:犯本节第201条至第205条规则之罪,被判处分金,没收产业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得的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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