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2:47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04-25
保监厅函〔2007〕77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稳妥公司照实奉告机动车的品种、运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未照实奉告重要事项的,依据《法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实行。
稳妥公司依据投保人供给的有关材料、填写的投保单和照实奉告的重要事项等,应依照《交强险费率计划》核算、收取保费。
若稳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止投保人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139条进行处分。
关于稳妥公司明知被稳妥机动车的品种、运用性质等,而不依照《交强险费率计划》核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法令》第38条进行处分。
二、依据《法令》和《条款》,被稳妥机动车在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驾驭人醉酒、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被稳妥人成心制作交通事故景象下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受害人受伤需求抢救的,稳妥人关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垫支。被稳妥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稳妥人在无职责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垫支。关于其他损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垫支和补偿。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