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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6:52

江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施行细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施行责任教育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施行细则》和本方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在加强对施行责任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担任安排、办理责任教育工作。
第四条 凡新学年始业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当地,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入学年纪可推迟到七周岁。因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年纪可放宽到十二周岁。
第五条 因缓学或其他特别情况需求延伸在校年纪的,初等责任教育阶段不得超越十五周岁,初级中等责任教育阶段不得超越二十周岁;因盲、聋哑、弱智需延伸的,初等责任教育阶段不得超越二十周岁,初级中等责任教育阶段不得超越二十五周岁。
第六条 责任教育的方针为1995年前要点遍及初等责任教育;乡镇、工矿区和经济、文明比较发达的区域,在遍及初等责任教育的基础上施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本世纪末全省根本到达遍及九年制责任教育。
省人民政府应依据上述方针拟定责任教育的施行规划和办法,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拟定施行责任教育的详细计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施行责任教育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办理方针,按国家规则规范逐渐改进责任教育的办学条件。
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校园,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遥远山区就近入学有困难的,有必要创造条件设置寄宿制校园。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的责任教育由县、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安排施行。
第八条 盲童和聋哑、弱智儿童辅佐校园或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第九条 施行责任教育的一般校园可依据本身条件和需求附设特别教育班或施行随班就读,使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
对残疾或有其他生理缺点但不阻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应吸收到施行责任教育的一般校园上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其他社会力气及公民,采纳多渠道、多方式兴办责任教育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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