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0:03
假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事违法的,是需求由人民法院作为法定的审判机关进行科罪量刑的。在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能够提出量刑主张。那么,检察院量刑主张有用吗?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听取主张但彻底独立,人民法院能够参阅人民检察院的量刑主张
检察院怎么进行量刑主张
1.关于量刑主张的适用案子规模。《规矩》规矩,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也就是说,但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切案子,都能够提出量刑主张。当然,既然是“能够”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尽管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子提出量刑主张,但关于某些案子,是否提出量刑主张,依然具有必定的机动权,能够灵活处理,对一些特别的案子,出于刑事方针、外交方针、政治作用和社会作用等方面的考虑,如以为不提量刑主张更为适宜的,能够不提出清晰的量刑主张。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清晰量刑主张的特别案子,能够只宣布“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分”等概括性定见。
2.量刑主张的提出方法。关于量刑主张的提出方法,原《规矩》修正过程中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提出相对确认的量刑主张,即在法定刑起伏内提出有必定起伏但又小于法定刑起伏的量刑主张;另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提出详细确认的量刑主张,且口清晰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认的惩罚,如关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子,提出清晰、详细的刑期定见。考虑到案子状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子或许呈现不同知道,且跟着诉讼的推动案子状况或许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起伏内检法关于量刑存在必定的知道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主张准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假如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主张经常呈现距离,则不但会伤害检察机关提出量刑主张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主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详细确认的主张不宜作为一般的主张方法,而应当以具有必定起伏的主张为首要方法。
当然,也不宜一概制止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在某些状况下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或许有更好的作用,如某些简略的、常见多发的案子,通过长时间申述审判实践,量刑的规矩比较好把握,违法与惩罚之间有清晰的对应联系,在此景象下提出详细确认的量刑主张具有可行性。并且,我国刑法对某些违法也规矩了详细确认的法定刑,在此状况下只能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故《规矩》规矩,依据案子状况,也能够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
3.量刑主张的内部批阅程序。原《规矩》修正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计划:一种计划是,办案人员以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的,能够在检查陈述或许量刑主张书中提出量刑定见,与申述的定见同时报请决议,即连同案子检查陈述同时报批。另一种计划是,能够别离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处理的案子,规矩不同的批阅程序。《规矩》终究采用了第一种计划,这是考虑到,量刑定见与申述定见由相同的主体批阅,一方面是为了进步功率,避免决议申述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申述问题与量刑问题同时考虑,更有利于批阅主体作出正确的决议。
4.量刑主张的载体。《规矩》规矩,对提起公诉的案子需求提出量刑主张的,一般应当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与申述书同时移交人民法院。当然也能够不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未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的,能够在公诉定见中载明量刑主张。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主张的机遇。《规矩》规矩,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的,公诉人应当在宣布公诉定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现已提交量刑主张书的,公诉人在宣布公诉定见时也应当口头宣布量刑主张。有人提出,公诉人能够在宣读申述书后即提出量刑主张。经研讨后以为,在法庭调查完毕之前,现实、依据或许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别是否需求对拟定的量刑主张进行调整,假如在宣读申述书后提出量刑主张,之后又发现需求调整量刑主张的,则将陷于被迫。故没有采用该定见,仍是以在宣布公诉定见时提出量刑主张为宜。
可是人民法院的科罪量刑,仍是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人民法院判定听取主张但彻底独立,人民法院能够参阅人民检察院的量刑主张
检察院怎么进行量刑主张
1.关于量刑主张的适用案子规模。《规矩》规矩,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也就是说,但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切案子,都能够提出量刑主张。当然,既然是“能够”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尽管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子提出量刑主张,但关于某些案子,是否提出量刑主张,依然具有必定的机动权,能够灵活处理,对一些特别的案子,出于刑事方针、外交方针、政治作用和社会作用等方面的考虑,如以为不提量刑主张更为适宜的,能够不提出清晰的量刑主张。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清晰量刑主张的特别案子,能够只宣布“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分”等概括性定见。
2.量刑主张的提出方法。关于量刑主张的提出方法,原《规矩》修正过程中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提出相对确认的量刑主张,即在法定刑起伏内提出有必定起伏但又小于法定刑起伏的量刑主张;另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提出详细确认的量刑主张,且口清晰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认的惩罚,如关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子,提出清晰、详细的刑期定见。考虑到案子状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子或许呈现不同知道,且跟着诉讼的推动案子状况或许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起伏内检法关于量刑存在必定的知道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主张准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假如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主张经常呈现距离,则不但会伤害检察机关提出量刑主张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主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详细确认的主张不宜作为一般的主张方法,而应当以具有必定起伏的主张为首要方法。
当然,也不宜一概制止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在某些状况下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或许有更好的作用,如某些简略的、常见多发的案子,通过长时间申述审判实践,量刑的规矩比较好把握,违法与惩罚之间有清晰的对应联系,在此景象下提出详细确认的量刑主张具有可行性。并且,我国刑法对某些违法也规矩了详细确认的法定刑,在此状况下只能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故《规矩》规矩,依据案子状况,也能够提出详细确认的主张。
3.量刑主张的内部批阅程序。原《规矩》修正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计划:一种计划是,办案人员以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的,能够在检查陈述或许量刑主张书中提出量刑定见,与申述的定见同时报请决议,即连同案子检查陈述同时报批。另一种计划是,能够别离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处理的案子,规矩不同的批阅程序。《规矩》终究采用了第一种计划,这是考虑到,量刑定见与申述定见由相同的主体批阅,一方面是为了进步功率,避免决议申述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申述问题与量刑问题同时考虑,更有利于批阅主体作出正确的决议。
4.量刑主张的载体。《规矩》规矩,对提起公诉的案子需求提出量刑主张的,一般应当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与申述书同时移交人民法院。当然也能够不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未制造专门的量刑主张书的,能够在公诉定见中载明量刑主张。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主张的机遇。《规矩》规矩,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主张的,公诉人应当在宣布公诉定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现已提交量刑主张书的,公诉人在宣布公诉定见时也应当口头宣布量刑主张。有人提出,公诉人能够在宣读申述书后即提出量刑主张。经研讨后以为,在法庭调查完毕之前,现实、依据或许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别是否需求对拟定的量刑主张进行调整,假如在宣读申述书后提出量刑主张,之后又发现需求调整量刑主张的,则将陷于被迫。故没有采用该定见,仍是以在宣布公诉定见时提出量刑主张为宜。
可是人民法院的科罪量刑,仍是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