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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请假外出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2:54
患者请假外出医院一般会要求写一张请假条,这样的书面协议是否具有免责效能呢?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有关患者请假外出关于免责条款的效能怎样确定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医疗机构是否免责,要害在医疗机构是否尽到相应的审阅、奉告、劝止、留意责任,及免责条款是否为患者的实在意思表明。患者一旦交纳了住院治疗费或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联系。患者要求离院外出违反了入院须知,医疗机构在尽到相应的审阅、奉告等责任后,赞同患者请假外出的,归于医疗机构与患者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弥补条款。该请假条,包含免责条款,仍归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领域。
有观念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形成对方人身危害的;(二)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医患之间签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笔者以为,在此,需讨论《合同法》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合同法》之所以会如此规则,是为了给弱者以特别维护,避免在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情况下,危害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只要是两边通过洽谈,在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免责条款是有用的。这也契合我国《宪法》对人身权的维护,及《民法通则》对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民事行为效能的规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效能的规则。因而,在医疗机构尽到相应的责任后,患者仍坚持出院的,即可以为请假外出是患者的实在意思表明,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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