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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优惠期满注销涉税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9:59

问:甲、乙两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中外投资方共同,股权份额相同;甲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2010年实施15%所得税优惠方针;乙企业成立于2004年,所得税实施“两免三折半”方针,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
1、若2010年刊出乙企业,现行法规是否可行,操作上涉税问题怎么处理;
2、甲企业以吸收吞并的方法吞并乙企业,然后到达乙企业刊出,有牵涉税问题怎么操作。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方针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作改变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作改变,导致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条件的,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运营事务内容和运营期限等改变状况进行审阅。
所述乙企业不论是自行请求刊出仍是被吸收吞并而刊出,均归于运营期发作改变的景象,假如导致乙企业不契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条件的,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
2、甲企业吸收吞并乙企业,按下面告诉规则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规则,企业重组,除契合本告诉规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的外,按以下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吞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吞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承受被吞并企业各项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2.被吞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吞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吞并企业结转补偿
第五条规则,企业重组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交纳税款为首要意图。
(二)被收买、吞并或分立部分的财物或股权份额契合本告诉规则的份额。
(三)企业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财物本来的实质性运营活动。
(四)重组买卖对价中触及股权付出金额契合本告诉规则份额。
(五)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付出的原首要股东,在重组后接连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则,企业重组契合本告诉第五条规则条件的,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付出部分,能够按以下规则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吞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吞并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以及同一操控下且不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吞并,能够挑选按以下规则处理:
1.吞并企业承受被吞并企业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以被吞并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
2.被吞并企业吞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吞并企业继承。
3.可由吞并企业补偿的被吞并企业亏本的限额=被吞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到吞并事务发作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吞并企业股东获得吞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以其原持有的被吞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承认。
(六)重组买卖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则对买卖中股权付出暂不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的,其非股权付出仍应在买卖当期承认相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调整相应财物的计税根底。
非股权付出对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财物的计税根底)×(非股权付出金额÷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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