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3:46
导读:离婚时一方隐秘产业,致使产业在离婚时遗失切割。过后,受害人发现这一夫妻共同产业,建议能够平分。遭到躲藏产业方的对立。所以两边对簿公堂,请法院公裁。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撑了原告的诉讼建议!
事例简介
王某(男)与高某(女)2004年6月成婚,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的约好如下:
1、某大街某号楼某单元5室的房子产权归王某一切,没有归还的借款由高某归还。
2、两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一切。
3、两边的债款由各自承当。
2008年10月,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6月挂号成婚,两边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于08年9月又发现被告成心躲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产业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子一套,致使夫妻共同产业未得到均匀切割,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产业权益,故要求切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子,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8年7月两边因爱情不好挂号离婚,离婚协议及产业切割计划都是原告建议并赞同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宅,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好该房归被告一人一切,故该房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当。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XX路的房子因法令挂号的权力人为被告,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能够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律师定见
律师对案情进行剖析并在法庭提出以下建议: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拘束力。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产业购买的住宅为夫妻共同产业,应当依照一般共同产业切割。
3、对个人产业仍是共同产业难以确定的,建议权力的一方有职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产业处理。
4、依据《婚姻法》47的规则,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5、本案中,原告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端核算。原告2008年10月建议权力,未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定
终究,法院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离婚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现被告建议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子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两边口头约好该房子归被告一人一切,所以房子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因该房挂号的权力人为被告,能够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关于其建议并未供给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定,本院关于被告的此建议难以采信。因而,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子对价款。
事例简介
王某(男)与高某(女)2004年6月成婚,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的约好如下:
1、某大街某号楼某单元5室的房子产权归王某一切,没有归还的借款由高某归还。
2、两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一切。
3、两边的债款由各自承当。
2008年10月,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6月挂号成婚,两边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于08年9月又发现被告成心躲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产业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子一套,致使夫妻共同产业未得到均匀切割,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产业权益,故要求切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子,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8年7月两边因爱情不好挂号离婚,离婚协议及产业切割计划都是原告建议并赞同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宅,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好该房归被告一人一切,故该房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当。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XX路的房子因法令挂号的权力人为被告,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能够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律师定见
律师对案情进行剖析并在法庭提出以下建议: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拘束力。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产业购买的住宅为夫妻共同产业,应当依照一般共同产业切割。
3、对个人产业仍是共同产业难以确定的,建议权力的一方有职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产业处理。
4、依据《婚姻法》47的规则,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5、本案中,原告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端核算。原告2008年10月建议权力,未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定
终究,法院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离婚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现被告建议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子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两边口头约好该房子归被告一人一切,所以房子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因而,离婚时,原告表明因该房挂号的权力人为被告,能够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关于其建议并未供给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定,本院关于被告的此建议难以采信。因而,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子对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