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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罚则”是否适用应以开发商恶意为前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9:12
有些房产售卖者为了能赚取更多的钱,把房产进行二次出售,就形成了现在我们熟知的一房二卖的状况。这种做法在法令上肯定是得不到支撑的行为,那么,法令又应该作出怎样的判罚呢?“一房二卖罚则”是否适用应以开发商恶意为条件?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事例
A公司开发了某地某小区楼盘,于2012年1月29日获得预售答应。2012年2月25日,甲与A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协议书》。
2012年2月-4月,甲先后向A公司付出5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尔后,一向未付款。A公司于2012年5月向甲发函要求其前来签定正式商品房生意合同,一起依照约好付款。该信件在邮政投递体系中显现为已签收。2012年7月,A公司向甲发函要求免除《商品房生意协议书》。该信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退回后A公司一向未拆开该快件)。
2012年10月,A公司将该房子卖给乙,并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存案)。该小区也于2014年3月交房。
2014年5月,甲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1)免除其与A公司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协议书》;(2)A公司返还自己已付的140万元房款及该140万元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实践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层次借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3)A公司向其付出惩罚性补偿140万元。
法院判定以为,一、A公司未与甲免除《商品房生意协议书》。二、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品房生意合同解说》第8条规则的“一房二卖”景象。最终判定A公司向甲返还已付房款140万元及该140万元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实践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层次借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A公司向甲补偿100万元。
依据相关的法令规则,“一房二卖罚则”不适用应以开发商恶意为条件,在实践中,能够经过报纸布告的方法来作为告诉的手法,然后操控法令危险。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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