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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22
【案情简介】:孙某于2010年4月起在四川某科技公司处作业,两边总共缔结了三次劳作合同,其间第三次劳作合同是两边于2014年2月11日缔结的,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5年3月26日。孙某以为其第三次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可是公司却与其缔结了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为此,孙某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恳求,要求公司付出未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127862.5元。
【本案焦点】孙某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但两边洽谈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后,孙某能否建议未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
【案子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关于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作了相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一致的景象外,劳作者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即便劳作者契合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可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也能够就劳作合同期限进行彼此洽谈,两边在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下所缔结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现,合法有用,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该劳作合同的相关约好享有权力、履行义务。因而,该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缔结,并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则的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
【裁定成果】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未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127862.5元的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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