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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4:52

岑某诉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建华,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边新风二队。
托付署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洪峰,广东通法令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岑建华为与被上诉人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稳妥公司)因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宏平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卢海、周珊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揭露进行了法庭查询。上诉人岑建华的托付署理人张家秋,被上诉人安全稳妥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洪峰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岑建华于2004年3月22日向原审法院诉称:2003年1月22日,岑建华与安全稳妥公司签订了稳妥协议,约好岑建华将其一切的福田牌小型客车(粤Y .F9856)全保,车辆稳妥价值为12万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4年1月22日24时止。2003年11月3日,在岑建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南海市大沥永达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永达安公司)不合法将岑建华一切的车辆转卖给陈财强。2003年11月8日清晨3时左右,陈财强购买的车辆被别人盗走。2003年11月20日安全稳妥公司对车辆被盗事情作了查询笔录。2003年11月24日岑建华向安全稳妥公司提交了索赔恳求书, 2004年3月1日被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安全稳妥公司拒赔是违约行为,是对岑建华利益的损害。故申述要求安全稳妥公司补偿车辆被盗丢失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安全稳妥公司承当。
安全稳妥公司在原审答辩称,稳妥车辆现已转让,岑建华未尽合同职责,在该车于2003年11月3日转让给陈财强后,岑建华没有事前书面通知安全稳妥公司,也没恳求处理修改手续。因而,从该车转让时起,稳妥职责即行停止。该车实践由陈财强操控,其危险应由陈财强承当,岑建华不承当物上危险,也丧失了物上利益。依据稳妥法原理,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合同利益,假如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直接的法令结果便是稳妥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无权向稳妥人恳求补偿,安全稳妥公司可拒赔。综上所述,因为岑建华没有依照法令规定及合同约好实行投保人应尽的职责,因而岑建华的诉讼恳求没有法令依据,恳求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岑建华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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