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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4:14
土地出让合同究竟是民事合同仍是行政合同呢,有没有一个一致的说法呢,在一种观念中,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理由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归于行政合同,又有什么依据呢。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究竟归于民事合同仍是行政合同,理论界争辩已久,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派观念,由此导致实践中处理起来适当扎手。
一种观念以为,《土地出让合同》归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理应作为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其理由为:榜首,《物权法》榜首百三十八条对《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则,且合同内容是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应具有的首要条款而做出的,表明晰《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归于调整物权联系的民事合同领域;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5号《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开宗明义地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等法律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说”,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胶葛划为民事胶葛作出了明确规则;第三,审判实务中也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胶葛作为民事胶葛审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关于上诉人时刻房地产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胶葛一案。
另一种观念以为,《土地出让合同》归于行政合同。其理由为:榜首,《土地出让合同》的签定一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他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土地的办理者,他负有对土地开发、使用进行办理、监督的功能;第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签定合同之前,出让方已将出让地块面积、用处、年限及其他限制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则,对此受让方无从选择,且受让方需改动土地用处等约好条件的有必要征得出让方赞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标准行政案件案由的告诉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由此决议了《土地出让合同》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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