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0:15
关键词:破产重整办理人法律位置规制完善内容提要:办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位置,决议着办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效果。办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位置和效果,直接影响着债款企业能否走出窘境,重整成功。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规划了三种办理人即:债款人的替代者、债款人持续运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完结重整方案实行阶段的监督者。实践中发现,办理人准则规则得过于准则,缺少可操作性,使得法院在指定办理人、明晰办理人作业职责等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重整案子的审理中困难重重。主张引进办理人竞争机制与摇号相结合的方法确认办理人,树立办理人分级办理及成绩考评机制,设置专门的重整监督人,细化办理人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方法,以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办理人准则。办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法院的指定担任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处置、业务运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实行的专门安排。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款人的产业当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掌管下由债款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方案,规则在必定的期限内,债款人按必定方法悉数或部分清偿债款,一起债款人能够持续运营其业务的准则。办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议着办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效果。办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位置和效果,直接影响着债款企业能否走出窘境,重整成功。一、办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位置关于办理人法律位置始终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论题。中外学者对此见仁见智、各持己见,由此构成的学说,各式各样,无所适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职务说、署理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办理安排法人代表说等。英美法系国家则持破产受托人”理论。学界为何对这一问题如此津津有味?评论该问题的含义终究安在?究其原因在于:其一,办理人的法律位置事关破产法中许多问题的现实存在。办理人与债款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与法院之间又是什么法律关系?办理人办理、处置破产产业的权利来自何处?办理人未尽必要的注含职责对好坏关系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何种性质的民事职责?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必须从办理人的法律位置中去寻觅。正因为办理人的法律位置如此重要,才有学者指出,破产法中的许多问题,动辄牵涉于此,并往往回归于此,寻求原始”答案。[1]其二,办理人的法律位置事关办理人法律准则的规划。学界关于办理人法律位置的诸种学说,不仅仅是对破产程序中办理人性质、位置、效果的总括与反映,并且还有或许成为一种立法的指导思想,从而影响办理人法律准则的规划。选用不同的学说,反映在法律规则层面,就会导致在比如办理人的选任、权利的巨细、职责的内容等方面存在必定程度的差异。应当说,办理人法律位置的明晰界定是树立一套完善的办理人准则的基本理论条件。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则,在重整程序中,办理人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办理人可担任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也可由债款人在办理人的监督下自行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重整方案草案由担任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办理人或债款人提出;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的,债款人或办理人能够与未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洽谈;假如由办理人提出重整方案草案的,办理人有职责向债权人会议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在重整方案监督期内,债款人须向办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实行情况和债款人财务状况;办理人可申请延伸重整方案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规划了三种办理人即:债款人的替代者、债款人持续运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完结重整方案实行阶段的监督者,后两种可统称为监督者。笔者以为办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位置应作如下确认:其一,作为债款人的替代者,办理人是接收重整企业,对企业产业进行重整运营的特别安排,能够产业代管人”的法律位置阐明其强壮的权势与厚重的职责。此刻,重整中的企业因无法有用办理自己的产业,处理与许多利益相关者的纠葛,唯有经法院指定的办理人方能建立利益敌对敌对多方的交流桥梁,进行资源重整、安排立异、债款宽和,完成强化公司体质、提高竞争力、化解破产危机的意图。其二,作为监督者。从重整监督程序设置的视点来说,办理人作为重整监督人派生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功能,是法院监督功能独立化专业化的产品和体现。重整监督人一般由法院选任,对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替代法院实行重整监督及其他相关功能,并由法院酌情决议其相应酬劳。因而,重整监督人实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特别助理人,是一种程序辅佐人员,这是办理人作为监督者的第一种法律位置。从企业权利装备的视点而言,办理人还具有别的一种法律位置,即重整状态下企业独立的督查安排。重整状态下的企业安排设置是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