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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应如何缴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5:32

征地行为让幸幸苦苦种下的庄稼夷为平地,刚刚得到青苗补偿,却被奉告青苗补偿需求交税,这是真的吗?交税的一句安在?下文是听讼网为我们收拾的常识,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则,交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管付出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归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不征收营业税。
别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付出给土地承揽人员的补偿费怎么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则,对土地承揽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则,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只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归于依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则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景象,而依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则归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景象,因而,对土地承揽人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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