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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详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6:20

最高法院详释《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摘要:5月3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关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对《解说》的布景和首要内容等状况逐个作了阐释阐明。
今天(5月3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关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对《解说》的布景和首要内容等状况逐个作了阐释阐明。
一、《解说》的拟定布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物安全违法严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峻打乱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严峻影响社会调和安稳、严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案子,严惩了一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分子。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食物刑事案子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刑事案子1533件;收效判定人数2088人。其间,审结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食物案子别离为39件、55件、220件;收效判定人数别离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案子别离为80件、278件、861件;收效判定人数别离为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还对很多损害食物安全刑事违法行为别离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不合法运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冲击了损害食物安全的违法分子。
从审判实践的状况看,当时食物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一是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子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食物刑事案子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刑事案子同比增加别离为179.83%、224.62%;收效判定人数同比增加别离为159.88%、257.48%.二是严峻、恶性食物安全违法案子时有发生,一些不法违法分子迎风作案,例如相继呈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子,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激烈。
为充分运用法令武器严峻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有用遏止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猖狂气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分在深化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处理的法令适用问题进行了仔细整理,经广泛征求定见并反复研究证明,拟定了《解说》。
《解说》清晰了损害食物安全相关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确定规范,一致了新式疑难案子的法令适用定见,为依法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编织了紧密的刑事法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冲击力度,在全社会构成防备和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解说》的首要内容
《解说》合计二十二条,首要规则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
(一)清晰界定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科罪量刑规范。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是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两个根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两个罪的科罪量刑情节作了重要修正。为清晰和一致司法适用,依法对严峻违法从严惩办,《解说》第一条至第七条初次对这两个罪的科罪量刑情节确定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则。其间,针对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中“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违法的要件难以确定的问题,《解说》第一条采纳罗列的方法,将实践中具有高度风险的一些典型景象予以类型化:(一)含有严峻超出规范定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归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归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出产、出售的;(四)婴幼儿食物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峻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五)其他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景象。《解说》清晰规则,只需具有这些景象之一的,即可确定为足以形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风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视点对“人身损害成果”这一加剧成果要件进行了解和确定存在的局限性,《解说》结合损害食物安全违法案子的特色,从损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安排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则了多重确定规范。
(二)从严惩办食物乱用增加行为。食物乱用增加是当时较为杰出的一个食物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违法,《解说》第八条初次从三个方面清晰了相关法令适用规范。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很多存在流转、储存环节的增加行为,将刑法规则的“出产、出售”细化为“加工、出售、运送、储存”等环节,以此完成对食物加工、流转等整个链条的全程掩盖;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中的乱用增加问题,清晰刑法规则的“食物”除加工食物之外,还包含食用农产品;三是根据乱用增加的食物按照有关行政法令法规归于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清晰食物乱用增加行为,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应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科罪处分。
(三)严峻冲击食物不合法增加行为。食物不合法增加行为的损害极端严峻。为依法惩治此类违法,《解说》第九条初次从三个方面清晰了法令适用规范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运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加工食物的行为,如运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清晰此类“反向增加”行为相同归于刑法规则的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二是根据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峻损害性,清晰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但凡在食物中增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分;三是根据当时保健食物中不合法增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色,如在瘦身保健食物中增加副作用损害严峻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物中增加“伟哥”等,清晰规则对此类行为应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分。
(四)初次清晰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行为的科罪处分规范。这类食物相关行为直接影响着食物出产、出售的质量安全。为依法保证食物出产、出售源头产品及其他食物相关产品的安全,《解说》第十条初次清晰规则,出产、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增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许用于食物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等,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五)依法严惩不合法出产、出售国家制止食物运用物质的行为。不合法出产、出售制止用作食物增加的质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物质料、饲料等出产、出售过程中增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别人供给制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增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不合法出产、出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峻的食物安全风险,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这类行为归于违背国家规则的不合法运营行为,《解说》第十一条清晰规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一起,鉴于这类行为还有或许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违法,《解说》还清晰,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违法科罪处分。
(六)依法惩治不合法从事生猪屠宰、运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查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商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不合法从事生猪屠宰运营活动是保证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则,国家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准则;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说》第十二条清晰规则,违背国家规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出售等运营活动,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一起又构成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七)清晰界定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竞合的处理准则。鉴于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或许一起冒犯多个罪名,一起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对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增加了“其他严峻情节”等规则,为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冲击力度,《解说》第十三条确立了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一般应适用损害食物安全违法两个根本罪名科罪处分的准则,构成这两个根本罪名的违法,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虽不构成这两个根本罪名但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应适用刑法有关其他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八)依法严惩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共犯以及食物虚伪广告违法。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色。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不只要严峻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施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各种协助行为,打扫繁殖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为此,《解说》第十四条初次清晰,明知别人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供给资金、答应证件、运营场所、运送、储存、网络出售途径、出产技术等各种协助或许便当条件的,应当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共犯论处。一起,鉴于各种虚伪广告关于不符合安全规范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物等大举众多起着火上加油的作用,《解说》第十五条初次清晰规则,即使广告运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物系不符合安全规范或许有毒、有害的食物,依法不构成损害食物安全违法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伪而作虚伪宣扬的,也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则以虚伪广告罪科罪处分。
(九)从严惩办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当时食物安全违法易发多发,与一些部分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庇护怂恿有着较大联系。鉴于刑法对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规则了多项交错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精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解说》第十六条对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清晰定见: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物监管不尽职罪后,食物监管不尽职行为应以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科罪处分,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乱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处理;二是一起构成食物监管不尽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子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罪等其他不尽职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三是不构成食物监管不尽职罪,但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其他不尽职违法的,按照相关违法科罪处分;四是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运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共犯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十)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从严适用惩罚。为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分子的经济处分力度,掠夺其再犯才能和条件,保证对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分子的惩罚履行作用,《解说》第十七条规则,关于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出产、出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规则,关于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分子应严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关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一起宣告制止令,制止其在缓刑检测期限内从事食物出产、出售及相关活动。
(十一)从严惩办单位违法。单位施行的食物安全违法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损害性,为表现从严冲击的方针精力,一起考虑到食物企业中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解说》第十九条初次清晰规则,关于单位施行的损害食物安全违法,按照《解说》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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