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0:12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理办法》现已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2009年7月22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开展,标准运营消费金融事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不吸收大众存款,以小额、涣散为准则,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供给以消费为意图的借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运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事务活动施行监督办理。
第二章建立、改变与停止
第五条请求建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则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则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契合本办法规则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了解消费金融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办理、内部操控、事务操作、危险办理等准则;
(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
(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首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范畴的从业经历;
(二)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兼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兼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诺言杰出,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五)入股资金来源实在合法,不得以假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别人托付资金入股;
(六)许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在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准则;
(八)契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