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要怎么行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0:37
一、在公司运营、办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抉择计划易生争议,然后影响股东行使权力,为清晰股东表决的权力及表决准则,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则:
(股东表决权)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股东会抉择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办法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二、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则,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则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含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以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则了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即份额决)的办法。这是一种误解。
修正前的公司法的确只规则了份额决,但修正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依照出资份额,但各国公司法也答应公司规章特别规则依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表现了这精力。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则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办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则“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即为答应有限责任公司在规章中自行约好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办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纳份额决的办法,也可在规章中自行约好采纳人数决的办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办法可由公司规章自行约好;公司规章未约好的,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则的表决权包含份额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等重大事项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有人以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份额决。该种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则的股东表决权行使办法既包含了份额决,也包含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有必要与第43条规则相—致,因而该款不仅指份额决,还应包含规章约好的人数决。
(三)、违背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则的抉择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则,“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该款规则标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采纳公司自治准则,即公司有权在规章中规则不同的表决权数份额,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等等。
但应留意,该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规章、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则。公司规章关于股东会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约好有必要以不违背该款规则为条件,不然,约好无效。
(股东表决权)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股东会抉择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办法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二、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则,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则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含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以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则了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即份额决)的办法。这是一种误解。
修正前的公司法的确只规则了份额决,但修正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依照出资份额,但各国公司法也答应公司规章特别规则依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表现了这精力。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则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办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则“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即为答应有限责任公司在规章中自行约好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办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纳份额决的办法,也可在规章中自行约好采纳人数决的办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办法可由公司规章自行约好;公司规章未约好的,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则的表决权包含份额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等重大事项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有人以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份额决。该种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则的股东表决权行使办法既包含了份额决,也包含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有必要与第43条规则相—致,因而该款不仅指份额决,还应包含规章约好的人数决。
(三)、违背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则的抉择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则,“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该款规则标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采纳公司自治准则,即公司有权在规章中规则不同的表决权数份额,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等等。
但应留意,该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规章、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则。公司规章关于股东会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约好有必要以不违背该款规则为条件,不然,约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