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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6:12
哪些是离婚后的一起债款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未作处理,或许在离婚后发生的因原产业处理、子女抚育所负的债款,构成离婚后的一起债款。
详细情形如:(1)离婚时两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所负债款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建议权力的;(2)夫妻两边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的;(3)离婚后因就切割原夫妻一起产业一切必要付出的费用,如一起托付的评估费、判定费、过户费等产业处理费;(4)因抚育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略别人权益所造成的的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58条规则:“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危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假如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责任。”
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约好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对债权人是否有用
依据婚姻法规则,夫妻两边能够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相同,夫妻也能够约好两边的一起债款由个人承当,此是两边当事人的自在意思表明,该约好也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可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由于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如无特别约好,夫妻产业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一起债款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债款的转让得经债权人赞同”的民法精力,不经债权人赞同,债款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动其性质,不然将会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产业的切割,只能对互相内部有用,不能向外对立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一起债款向原夫妻两边或许其间任何一方要求归还。而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约好由个人承当的债款,更是归于“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力,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款作出约好,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尽管约好其一起债款只由一方承当,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
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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