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29
一、导言
我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头发布了包含“同仁堂”在内的196项著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办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承认“汇源”商标为我国著名商标。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承认和办理》(以下简称《暂行规矩》)所承认的对著名商标的自动承认方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发布了《著名商标承认和维护规矩》(以下简称《规矩》),修正了《著名商标承认和办理暂行规矩》(以下简称《暂行规矩》)的相关内容,对著名商标采纳了被迫承认方法。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参加世界交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共同规矩自身便是不同法域下的法令理念、价值、规矩的交融,从这一含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便是知识产权法令的“入世”。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矩了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是对《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开展。在解说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我国入世今后,有必要全面承当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世界责任,包含施行trips协议的规矩。在这种布景下,研讨著名商标的承认与维护,具有重要的实际含义。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矩及相关世界公约,对著名商标的承认这一问题做一浅薄的论说。
二、著名商标的内在界定
著名商标(well―known mark 或well―known trademark),通常是指那些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为相关大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赛力的商标。[2]上述《规矩》第2条指出:“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其间“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规矩》关于著名商标的界定,具有突破性的含义,详细内容留下下文评论。
三、著名商标的承认方法
著名商标的承认方法有两种基本方法:自动承认和被迫承认。
被迫承认方法,又称过后承认,是在商标所有人建议权力时,也即存在实践的权力胶葛的状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有关部分对其商标是否著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维护进行承认。被迫承认是司法机关承认著名商标的基本方法,现在为西方大都国家所选用,被视为世界惯例。被迫确以为著名商标供给的维护虽然是消沉被迫的,但这种承认是以到达完成跨类维护和吊销抢注为意图,并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令救助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令救助处理了已实践发作的权力胶葛。被迫承认也能够为行政机关所选用。
自动承认方法,又称事前承认,是在并不存在实践权力胶葛的状况下,有关部分出于防备将来可能发作权力胶葛的意图,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对商标是否著名进行承认。自动承认着眼于防备可能发作的胶葛,是行政机关承认著名商标的方法。例如韩国、泰国的商标注册部分就掌握着一份自己自动承认的著名商标名单(对外不揭露),以为日后检查时参阅。自动承认方法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自动承认能供给事前的维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胶葛。但自动承认不契合世界惯例。尤其是选用批量承认的方法,若掌握禁绝不免堕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攀比。[3]
上述《规矩》第4条:“当事人以为他人经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矩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当事人以为他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矩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从这条规矩能够看出,国家商标局对著名商标的承认采纳“个案处理,被迫承认”方法,即只要在商标注册人以为其著名商标遭到危害并恳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才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承认恳求。这一规矩改变了《暂行规矩》所承认的“以自动确以为主、被迫确以为辅”的方法。关于恳求承认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而言,假如没有切当的法令诉求理由,该商标一般不会被确以为著名商标。这与世界惯例是共同的,《巴黎公约》缔约国对著名商标的承认,一般多选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能够严厉评判著名商标,但存在的缺点是给不法经营者供给了运用他人的著名商标牟取暴利的时机。商标遭到侵权,被侵权者建议维护时,还要通过一个著名商标承认程序,往往花费许多时刻。有学者提出应树立专门注册准则,国家商标局应当把著名商标记载在专门注册簿上。在任何一种商标恳求注册时,均把恳求注册的商标与专门注册簿上的著名商标进行比较,以避免与著名商标相混淆的一般商标取得注册。 [4]但假如单一地施行这种准则,将使得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得不到维护,不能很好地实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因而,有人提出了别的一种观念,以为著名商标的承认程序既能够施行“过后承认”,一起又能够将已注册的著名商标予以布告和登记在专门注册簿上,施行“事前承认”。[5]即建议采纳自动承认与被迫承认相结合的方法。
笔者以为,采纳什么样的承认方法不能混为一谈,有必要考虑我国的详细状况。就现在而言,应当充分运用现有法令空间,树立以“被迫确以为主、自动确以为辅”的复合型承认方法,补偿曾经单一行政承认方法的缺点。
一方面,这一方法契合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维护准则相和谐的产品。即:当世界上商标的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的维护不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准则的歪斜性维护。也便是将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维护列入了世界公约维护中。世界交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著名商标维护扩大到在非相似产品中的运用的维护。但总的来说,两个世界性公约给予的著名商标维护都是个案维护,被迫维护。即:当发作了侵权胶葛、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略时,恳求承认著名商标而取得的特定维护。这也正表现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个案维护、被迫维护。
为了施行入世许诺,我国有必要修正、乃至废弃原有与世界规矩、世界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矩》的公布是一表现;在著名商标维护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根据实际中详细的状况,进行判别承认的理性做法。一起,采纳被迫承认的方法也是对新《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中规矩的著名商标“被迫维护、个案处理”准则的承认和详细化。[6]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是一个开展我国家,商场经济尚不兴旺,著名商标认识不强,如不充分发挥行政承认的灵活性、自动性和高效性的优势来承认著名商标,推进著名商标维护作业的广泛开展,那么,我国企业的不少知名品牌就很难在国内外商场上享用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不能在商场竞赛中与世界品牌处于相等的竞赛位置,这对我国大大都知名品牌而言是不公平的。因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状况动身,还不能像兴旺国家那样采纳单一的司法被迫承认方法。[7]且上述《规矩》并没有明文规矩不能采纳自动承认的方法。
所以,树立上述承认方法,能较好地战胜现存坏处,把契合我国国情与不悖世界惯例有机结合起来。当然,为了确保商场的公平竞赛及契合wto的有关要求,在采纳自动承认时,有必要拟定公平、合理的规范,以避免权力的乱用。
我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头发布了包含“同仁堂”在内的196项著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办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承认“汇源”商标为我国著名商标。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承认和办理》(以下简称《暂行规矩》)所承认的对著名商标的自动承认方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发布了《著名商标承认和维护规矩》(以下简称《规矩》),修正了《著名商标承认和办理暂行规矩》(以下简称《暂行规矩》)的相关内容,对著名商标采纳了被迫承认方法。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参加世界交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共同规矩自身便是不同法域下的法令理念、价值、规矩的交融,从这一含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便是知识产权法令的“入世”。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矩了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是对《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开展。在解说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我国入世今后,有必要全面承当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世界责任,包含施行trips协议的规矩。在这种布景下,研讨著名商标的承认与维护,具有重要的实际含义。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矩及相关世界公约,对著名商标的承认这一问题做一浅薄的论说。
二、著名商标的内在界定
著名商标(well―known mark 或well―known trademark),通常是指那些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为相关大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赛力的商标。[2]上述《规矩》第2条指出:“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其间“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规矩》关于著名商标的界定,具有突破性的含义,详细内容留下下文评论。
三、著名商标的承认方法
著名商标的承认方法有两种基本方法:自动承认和被迫承认。
被迫承认方法,又称过后承认,是在商标所有人建议权力时,也即存在实践的权力胶葛的状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有关部分对其商标是否著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维护进行承认。被迫承认是司法机关承认著名商标的基本方法,现在为西方大都国家所选用,被视为世界惯例。被迫确以为著名商标供给的维护虽然是消沉被迫的,但这种承认是以到达完成跨类维护和吊销抢注为意图,并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令救助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令救助处理了已实践发作的权力胶葛。被迫承认也能够为行政机关所选用。
自动承认方法,又称事前承认,是在并不存在实践权力胶葛的状况下,有关部分出于防备将来可能发作权力胶葛的意图,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对商标是否著名进行承认。自动承认着眼于防备可能发作的胶葛,是行政机关承认著名商标的方法。例如韩国、泰国的商标注册部分就掌握着一份自己自动承认的著名商标名单(对外不揭露),以为日后检查时参阅。自动承认方法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自动承认能供给事前的维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胶葛。但自动承认不契合世界惯例。尤其是选用批量承认的方法,若掌握禁绝不免堕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攀比。[3]
上述《规矩》第4条:“当事人以为他人经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矩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当事人以为他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矩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从这条规矩能够看出,国家商标局对著名商标的承认采纳“个案处理,被迫承认”方法,即只要在商标注册人以为其著名商标遭到危害并恳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才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承认恳求。这一规矩改变了《暂行规矩》所承认的“以自动确以为主、被迫确以为辅”的方法。关于恳求承认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而言,假如没有切当的法令诉求理由,该商标一般不会被确以为著名商标。这与世界惯例是共同的,《巴黎公约》缔约国对著名商标的承认,一般多选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能够严厉评判著名商标,但存在的缺点是给不法经营者供给了运用他人的著名商标牟取暴利的时机。商标遭到侵权,被侵权者建议维护时,还要通过一个著名商标承认程序,往往花费许多时刻。有学者提出应树立专门注册准则,国家商标局应当把著名商标记载在专门注册簿上。在任何一种商标恳求注册时,均把恳求注册的商标与专门注册簿上的著名商标进行比较,以避免与著名商标相混淆的一般商标取得注册。 [4]但假如单一地施行这种准则,将使得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得不到维护,不能很好地实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因而,有人提出了别的一种观念,以为著名商标的承认程序既能够施行“过后承认”,一起又能够将已注册的著名商标予以布告和登记在专门注册簿上,施行“事前承认”。[5]即建议采纳自动承认与被迫承认相结合的方法。
笔者以为,采纳什么样的承认方法不能混为一谈,有必要考虑我国的详细状况。就现在而言,应当充分运用现有法令空间,树立以“被迫确以为主、自动确以为辅”的复合型承认方法,补偿曾经单一行政承认方法的缺点。
一方面,这一方法契合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维护准则相和谐的产品。即:当世界上商标的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的维护不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准则的歪斜性维护。也便是将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维护列入了世界公约维护中。世界交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著名商标维护扩大到在非相似产品中的运用的维护。但总的来说,两个世界性公约给予的著名商标维护都是个案维护,被迫维护。即:当发作了侵权胶葛、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略时,恳求承认著名商标而取得的特定维护。这也正表现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个案维护、被迫维护。
为了施行入世许诺,我国有必要修正、乃至废弃原有与世界规矩、世界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矩》的公布是一表现;在著名商标维护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根据实际中详细的状况,进行判别承认的理性做法。一起,采纳被迫承认的方法也是对新《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中规矩的著名商标“被迫维护、个案处理”准则的承认和详细化。[6]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是一个开展我国家,商场经济尚不兴旺,著名商标认识不强,如不充分发挥行政承认的灵活性、自动性和高效性的优势来承认著名商标,推进著名商标维护作业的广泛开展,那么,我国企业的不少知名品牌就很难在国内外商场上享用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不能在商场竞赛中与世界品牌处于相等的竞赛位置,这对我国大大都知名品牌而言是不公平的。因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状况动身,还不能像兴旺国家那样采纳单一的司法被迫承认方法。[7]且上述《规矩》并没有明文规矩不能采纳自动承认的方法。
所以,树立上述承认方法,能较好地战胜现存坏处,把契合我国国情与不悖世界惯例有机结合起来。当然,为了确保商场的公平竞赛及契合wto的有关要求,在采纳自动承认时,有必要拟定公平、合理的规范,以避免权力的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