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款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及执行法律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0:14一、 司法实务中,债权人申述告贷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定支撑其诉请,在履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履行人,若债权人另行申述,要求另一方承当连带责任的,依据法令规则,详细能够依照以下方法处理:
1、债权人以债款人及其爱人(包含原爱人,下同)为被告提申述讼的,即便债款人爱人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分一般也应允许。
2、审理案子时,对当事人追加债款人爱人为案子当事人的请求,一般应予允许,并对债款是否归于一起债款作出确认、处理。债权人仅以债款人为被告申述并胜诉后,又诉请债款人爱人承当连带责任的,审判部分应对债款是否归于一起债款作出确认、处理。
3、履行中,请求人请求追加债款人爱人为被履行人,且该债款构成与债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行部分一般应推定为一起债款并裁决追加;对契合《关于履行夫妻个人债款及一起债款案子法令适用若干问题的回答》的规则,难以推定为一起债款的,可引导请求人申述被履行人爱人承当连带责任,立案部分一般应予允许。
二、关于前述债款法院履行机构怎么判别其债款性质,则依据不同状况处理如下:
1、履行中,对所涉债款是个人债款仍是夫妻一起债款,履行机构首先应依履行依据中的确认作出判别。
2、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确认,请求履行人未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按被履行人个人债款处理。
3、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确认,请求履行人建议按被履行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并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履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检查,并依据下列景象别离作出处理:
(一)应当确认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作出不予追加决议;
(二)须另行诉讼确认债款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议;
(三)除应当确认为个人债款和履行中不直接判别债款性质的景象外,能够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裁决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
三、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确认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经过听证检查确认为个人债款呢,在实务中,关于履行依据中未清晰确认债款性质,请求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请求的案子,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应当严厉依据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确认。
依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履行中应当确认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