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行为认定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0:02在实践中,关于仿冒闻名产品的行为进行法令制裁时首要须处理两个问题,即何谓闻名产品以及怎么确定仿冒行为。迄今为止的法令法规关于这两个问题没有有翔实的、便于操作的规则,判别的规范也较为含糊。这当然赋予了执法人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有助于灵活处理详细状况,但也因而难免呈现许多争议,在必定程度上导致详细承办人难以精确、高效地处理问题,影响了反不正当竞赛法令法规的实施效能。
一、闻名产品的确定
国家工商局1995年7月6日“关于制止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中,以为闻名产品是指“在商场上具有必定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剖析这个界说不难发现,界说的自身逻辑上存在循环界说的问题,若再探求下去,还可发现比如怎样算“具有必定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是伺种详细状况等问题,本为处理含糊区的问题,却又进入另一含糊区,弹性依然很大,依然不便于详细操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存在相同的状况,如日本表述为“众所周知的产品”和“在需要者之间广为熟知”的产品。
在实践中,判别产品是否闻名时依赖于较大的自在裁量权,而且往往不能辅以满足的依据。这样就形成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发作争议而执法者未必能够据理服人。
闻名产品的确定更大意义上讲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首要有必要关于相关立法主旨系法令规制仿冒行为的目的有透彻的了解。在这种场合,法令的目的一是在于制裁仿冒行为这种坐收渔利、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做法,二是在于保护闻名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闻名产品的商场优势位置,为竞赛性的商场供给一种鼓励。其间第二点特别反映了反不正当竞赛法更重于保护竞赛的目的。据此,从供给鼓励、保护竞赛的视点动身,在确定闻名产品时,规模、规范均以宽为宜,不然一味寻求严厉的规范或许运用许多的条件,一方面带来建议侵权人在举证(是否为闻名产品)方面的极大困难,另一方面为侵权人留有许多空地能够运用,而且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子时必定会束手缚足,不足以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效果。从这一点上讲,国家工商局“若干规则”中“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被别人擅自作相同或许近似运用,足以形成购买者误认,该产品即可确定为闻名产品”的反推判别是契合立法本意的,不失为一种便于实际操作的良方,可资学习。
一般来说,判别产品闻名度所触及的规范大致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