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3:16
[案情简介]王女与刘男于1997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同居日子,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王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男即与另一妇女挂号成婚,现王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刘某的重婚罪。[剖析定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则: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或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刘男已有爱人王女,又与另一妇女挂号成婚,显着归于上述解说所规则的景象。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现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说尽管指出先有爱人后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则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后又与其他成婚构成重婚罪,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榜首,被告人与自诉人归于不合法同居联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挂号成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三条规则,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而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则,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令现已彻底否定了现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照上述规则,只能确定他们归于不合法同居联系。因为不合法同居不受法令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挑选与其他妇女进行成婚挂号,树立起受法令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第二,刘男并不合法令意义上的“有爱人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人,能够成为重婚姻罪的违法主体,但该主体有必要首先是己有爱人的人或明知别人已有爱人的人,其次才是与其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人。依据刑法第258条及法复[1994]10号的规则,重婚罪中的“有爱人的人”,只能理解为是指现已依法挂号成婚树立起合法婚姻联系的男或女,或许指《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收效的1994年2月1日前契合现实婚姻条件的男和女,而不契合上述两种景象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人,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有爱人的人”。因为,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准则,之所以要对这种景象予以科罪处分,是因为现已存在的合法婚姻需求法令保护,而合法婚姻的规范只能是依法树立婚姻联系的状况,故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处理成婚挂号的刘男,尽管与王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因为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令保护。所以刘男就不能称为重婚姻中的“有爱人的人”。因而,刘男再与其别人挂号成婚,就不能以重婚罪科罪处分。 因为前一行为两边并未树立起合法的婚姻联系,所以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不过,假如刘男与别人挂号成婚后,依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