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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8:46
(1)华裔同国内公民间成婚、两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处理的,男女两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地点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2)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两边,面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所需证件
A 自己户口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地点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裔所需证件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布的自己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寓居国公证组织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
(3)关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区域)的华裔同国内公民之间请求成婚挂号的,须持有经华裔寓居国(区域)公证组织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裔寓居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爱人证明;获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依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以及自己出具无爱人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分会同侨务部分检查后,可予以成婚挂号。
(4)请求婚姻挂号的男女两边,对婚姻挂号机关所要了解的状况,有必要照实供给。成心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所运用的成婚请求书和成婚证,均须贴有两边当事人的相片。成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婚姻挂号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挂号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自己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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