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权保护中的知情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1:21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特别的人权,受害者往往具有人数很多、不特定、埋伏时间长等特色,其所面临的又往往是作为企业的强势集体,因此在环境权维护的进程中,尤其要着重政府的责任,也就是说,要首要确保作为一个一般公民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才可以从而有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知情权理应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英文摘要】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is one of especial human rights. On one hand, the casualties of environment are often numerous and not given.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flictors of environment as enterprise are often strong colony. So people who want to protect their right to environment should have right to know firstly.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s right to know should be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 law.【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知情权【英文关键词】Right to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Right to Know【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一则事例引发的考虑甘肃省礼县一村子6年发现7名白血患者,乡民疑为3家造纸厂作祟”,数百名乡民2004年3月30日自发到镇政贵寓访,镇政府当日向县政贵寓报了《关于恳求进行疾病查询作业的陈述》。尔后,由6家单位组成的6人查询小组对该村白血病的高发原因进行了查询。曾参加白血病事件查询”的一位人士在承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为白血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造血反常的血液系统病,它与病毒和外环境的有害物质有直接关系。其时,查询小组把环境污染作为要点,要求环保部分进行环境监测,但陈述到相关部分后就再也没了消息。这位人士称,他尽管参加了查询,但至今不知道查询结果。无法之下乡民被逼与造纸厂签下若达不到国家外排水规范持续出产,大众可以砸掉工厂”的协议。但是,污染还在持续。[1]面临大众欲哭无泪的眼,面临空无一人的环保局办公大楼,面临电话打不通的两级环保局长,咱们在悲愤的一起不由要问:公力不达,私力救助焉有用力?[2]环境权作为一项特别的人权,对它的维护需求政府部分的活跃作为。也就是说,首要有必要满足一个一般公民对环境维护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从而才可以运用相关的法令制度,实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特别性环境权是一个进口货,在英文中有三种不同表达法,即人使用环境的权力(right to environment),环境自身的权力(right of environment)和关于环境的权力(environmental rights)。所谓人使用环境的权力是一种人权,即日子在一个最低规范环境的权力,在这种环境中可以享有具有庄严和福利的日子。在环境一词的前面人们往往会加上一些修饰语,例如健康的、安全的、满足的、恰当的、洁净的、纯真的等等。所谓环境自身的权力或环境的权力”是指从其自己的内涵价值派生出来的,不同于人类对环境之使用的环境的权力”。这是以人类学为中心的环境维护主义者们所建议的概念,他们建议直接赋予环境自身以权力,以为这是最好的维护环境的办法。所谓关于环境的权力是指那些与施行本质的环境权相关的程序上的权力,例如获取环境信息、参加环境方针的决议计划进程和使用环境危害法令救助的权力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权力。[3]但是,从世界范围看,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首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是从人权的视点提出和展开的。20世纪60年代今后,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1960年,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位医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指控,以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这种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确保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则。之后,围绕着把环境权追参加欧洲人权清单的问题,在欧洲人权会议、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和其他有关欧洲会议曾展开屡次评论。而在美国,自卡尔逊1962年宣布《幽静的春天》一书对美国民权公约没有说到一个公民有权确保免受私家或公共机关散播致死毒药的风险”的感叹之后,就掀起了一场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4]别的,在一些关于环境权的世界性宣言中,也是将环境权置于人这个主体之下进行表述的,例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经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表达了一项清晰的有关环境的个人人权:人人具有自在、相等和为确保健康日子满足的环境条件的基本权力,而且承当一项为现在和未来的人们维护和改善环境的崇高责任。”[5]所以环境权不仅是环境法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更是人权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