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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8:50
耿先生问:我的一辆营运卡车三个月与一辆自卸王相撞损毁,经事端确定,对方承当悉数职责。通过一个半月的修补,车辆现已康复营运。但对方仅支付了修补费用,对我的车辆在修补期间无法营运所形成的丢失却回绝补偿。请问:我能够就该停运丢失要求对方补偿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受害方不只能够要求职责方补偿形成人身伤亡的丢失,也有权要求职责方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的财产丢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的规则,“因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下列财产丢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补偿:(一)修补被损坏车辆所开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许无法修正,为购买交通事端发作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适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送、旅客运送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停运丢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持续运用,所发生的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而,你完全能够要求对方补偿你的车辆在修补停运期间所发生的丢失。至于停运期间的详细丢失数额,你能够供给事端发作前三个月该车辆正常营运情况下取得的均匀营运收益的相关依据证明。的确无法供给的,能够恳求法院对比同行业上一年度均匀利润规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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