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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1:35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货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递方法回复。因地址过错直到9月5日晚才抵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行将许诺函件以邮递寄出,该许诺函件于9月9日抵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两边经营地坐落不同国家,归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规则,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虽然邮递途中遭到拖延,可是原告当即作出了许诺,该项许诺于9月9日抵达被告,此刻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收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货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递方法回复。因地址过错直到9月5日晚才抵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行将许诺函件以邮递寄出,该许诺函件于9月9日抵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两边经营地坐落不同国家,归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规则,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虽然邮递途中遭到拖延,可是原告当即作出了许诺,该项许诺于9月9日抵达被告,此刻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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