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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谈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4:06

[案情]
2007年7月13日清晨,被告人胡某驾驭严峻超载的苏0930548号变型拖拉机,沿建湖县城汇文东路向东跋涉,行至汇文东路与近湖路穿插路口处,被告人胡某发现有“交警”查车,为了躲避处分,其随即掉头转弯向南跋涉,正在夜查的建湖县公安局近湖派出所辅警人员蔡某某、王某某发现该车形迹可疑,二人随即驾驭摩托车向南追逐,并暗示胡某泊车承受查看。被告人胡某惧怕被罚款而未泊车,将蔡某某停在路上的摩托车刮倒后持续逃跑,王某某随即追逐上去并攀上该车的副驾驭室门外让其泊车,胡某非但不泊车仍持续开车逃跑,使得王某某摔下车被车后轮从身上碾压曩昔,致使王某某头颅崩裂当场逝世,被告人胡某明知车压到人后未采纳任何办法,持续逃跑,后被公安干警在盐都秦南镇捕获。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错致人逝世罪仍是仅仅归于交通事端?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胡某回绝泊车承受辅警人员查看,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将攀上该车的辅警王某某摔下车致死,而被告人胡某明知车压到人后未采纳任何办法,持续逃跑,其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避开查看开车逃跑过程中,并不能预见王某某将攀上跋涉车辆并摔下致死,且引起交通事端的职责并不彻底在被告人,只能确认负平等职责,故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尚构不成违法,本案应归于交通事端。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违背了交通办理法规,行为成果是导致被害人逝世,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法令特征,故应确认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该案的关健是能够差异交通肇事罪、过错致人逝世罪、交通事端。
交通肇事罪、过错致人逝世罪差异的关键在于事端发作的时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交通肇事罪发作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假如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逝世或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损失。构成违法的,别离按照刑法规则科罪处分。从违法构成来讲,即两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详细而言: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事端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而本案中的损害成果是在被告人逃跑过程中,辅警王某某追逐并攀上被告人车辆时,因被告人回绝泊车而使得王某某跌倒被压逝世,其行为侵略的客体不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损害成果发作前被告人胡某尽管违背交通办理法规,但直接导致被害人逝世发作的并不是其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而是被告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后,因惧怕遭到处分,在逃跑过程中忽视别人生命权力而导致的致人逝世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也不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成心,但因为过错导致了别人逝世成果发作的行为。首要表现在: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的逝世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形成别人逝世;有的行为人现已预见到其行为或许会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但因为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形成别人逝世。过错致人逝世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逃跑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攀爬在车门外,应当预见持续驾车逃跑或许会导致王某某被摔下车逝世的严峻成果,但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因过错形成本案中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从违法构成来看,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差异在于:一是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有过错。假如行为人片面上有过错,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行为人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端,则不存在罪行,因此不能确认是违法。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存有过错的,其片面上是为了躲避“交警”处分而逃跑,在王某某攀上该车让其泊车时,被告人非但不泊车仍持续开车逃跑,使得王某某摔下车后逝世,且过后仍未采纳任何办法,被告人片面上存有过错是确认的;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形成了多大的损害成果。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形成必定的成果,且对该成果担任的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违法。本案被告人因过错导致了王某某逝世的严峻成果,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仅仅归于交通事端是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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