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是是否会将一方有无子女纳入考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4:56修改同志:
7年前,马某前妻因病逝世后,我嫁给了马某为妻。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本年已有6岁了。最近,我与马某由于感情破裂,两边洽谈后赞同离婚,可是,两边都争着要抚育这个男孩,而我则以为,自己只要这么一个孩子,而马某还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所以应对我给予照料,请问,因夫妻离婚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吗?
读者同志: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可是,在现实日子中,抢夺子女抚育权的现象仍常常发作,为此走上法庭的也许多。但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无其他子女,在此状况中,对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能否给予照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损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的,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着晦气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流行症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从你来信可知,你儿子仅有6岁,仍是未成年人,并且你们两边都要求他伴随日子,可是,在你们两边中,你只要这么一个儿子,马某却还有一个女儿,为此,依据以上法律规则,应当优先考虑孩子伴随你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