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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4:28

[原题]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法裁判要旨收拾    
版权声明
作者|黎家骏[大众号:法治地平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来历|作者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夺目注明作者和来历
1、商业银行需对运用自助银行和ATM机施行违法承当防备职责
【公报事例】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要旨】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运用自助银行和ATM机施行的各种违法承当防备职责。违法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体系上设备盗码器的办法,偷盗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暗码形成储户丢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存单与底单不符,如存单是实在的,则存款联系建立
【公报事例】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子的若干规则》第5条的规则,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假如存单是实在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独制造的依据来抗辩存单,应当确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联系建立,金融机构依据存单承当兑付金钱的职责。
3、金融企业违规收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公报事例】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则,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处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背收费处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4、外资金融机构收取小额账户处理费是合法的
【公报事例】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要旨】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处理费的行为,不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的,不构成违法。
5、商业银行未实行确保付出、取款自在、为储户保密职责的,构成违约
【公报事例】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要旨】
关于商业银行法规则的确保付出、取款自在、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了解。确保付出不仅仅指银行不得延迟、回绝付出,还包含银行应当以恰当的方法实行付出职责;取款自在,不只包含取款时刻、取款数额上的自在,在有货台和主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法的状况下,还应当包含挑选取款方法的自在;为储户保密不仅仅指银行应当对储户现已供给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含应当为到银行处理买卖的储户供给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假如没有实行上述职责,即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违约职责。
6、借新贷还旧贷,仅仅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旧贷并未消除
【公报事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
【裁判要旨】
借新贷还旧贷,系在告贷到期不能准时回收的状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缔结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告贷用于归还旧告贷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归还告贷,然后消除原债权债务联系的行为具有实质的差异。尽管新贷替代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联系并未消除,客观上仅仅以新贷方法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7、商业银行对自助柜员机具有安全保证职责
【公报事例】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卷)》
【裁判要旨】
违法分子运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处理、保护上的忽略,经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设备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设备摄像设备的方法,盗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暗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确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处理买卖的储户供给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申述恳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当付出职责,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缺少是因为违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应由其承当民事职责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建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8、银联卡特约商户未核对签名形成持卡人丢失的,承当补偿职责
【公报事例】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卷)》
【裁判要旨】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依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事务标准》的规则,核对持卡人在买卖凭据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共同。未核对签名形成持卡人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信用卡一切人为信用卡设置了暗码,但因本身原因导致暗码走漏的,能够恰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补偿职责。
9、银行内部事务规则不归于效能性强制性规则
【公报事例】
梅州市梅江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婉玲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卷)》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4条规则,所谓强制性规则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则。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处理行为、不触及公共利益的规则,不归于效能性强制性规则,违背该规则不能导致合同无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关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规则,负有奉告储户的职责。如银行未向储户实行奉告职责,当两边关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知识和遍及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说,不能片面按照银行内部事务规则解说合同内容。
10、“流动资金”告贷的确定与触及违法的案子处理
【公报事例】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职责公司告贷合同纠纷案——《商事审判辅导》第25辑
【裁判要旨】
本案归于刑民法令联系穿插的案子,涉案银行的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违法,尽管告贷流向与违法分子约好的运用方向共同,但没有依据证明本案告贷银行告贷进程中有任何违法违法问题。若非告贷银行明知经济违法的现实并指令告贷人将所贷金钱划转给实践用款人的状况,告贷人的还款职责不能革除。依据合同约好的告贷用处以及合同法令联系的相对性原理,作为“流动资金”告贷,不管告贷人将其直接用于本身生产经营的项目或是转借别人抑或代别人清偿债务,均契合流动资金运用性质,不能当然地构成其革除向告贷人归还告贷之合同职责的现实依据。故本案如不存在其他合法有用的抗辩事由,告贷人依法应当向告贷人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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