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可以作为工伤认定证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6:502018年8月26日8时许,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宋某在拖地时,不小心跌倒受伤。2018年4月10日,宋某向当地人社部分请求工伤确定,提交了与物业公司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和在某三甲医院医治的病历。病历载明:2018年9月1日确诊左大腿损伤;9月29日确诊腰椎退变;10月12日确诊左边股骨粗隆间骨折;12月15日确诊腰椎失稳。物业公司认可宋某跌倒受伤的现实,但以为宋某腰部确诊与跌倒行为无关。那么,人社部分能否直接根据宋某供给的病历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呢?
确诊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必定法令效力的医疗文件,是司法判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判定、稳妥索赔等的重要根据之一。一般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进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印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近年来,在工伤确定作业中,存在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人社部分能够根据员工病历所记载的内容,承认伤病部位、医治状况和确诊定论,从而做出工伤确定的决议。第二种观念以为,人社部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做出工伤确定的决议。
听讼网小编附和后者,理由如下:
请求人供给的病历不能替代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确诊证明书。实践中,在许多损伤简略、伤情显着的工伤确定中,不扫除相关部分有以一般病历替代确诊证明书的做法,但根据《工伤确定方法》第6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的资料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书,而非一般病历。第二
确诊证明的证明力优于一般病历。一般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进程中构成的,因为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医治进程等多种要素限制,不只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许存在差异,便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刻的病历也或许不同。确诊证明与一般病历均归于书证,但从根据的形式上来看,确诊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一般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当然,无论是确诊证明仍是一般病历,都不是人社部分作出工伤确定的仅有根据。人社部分作出工伤确定,除了确诊证明之外,还必须结合其他根据,只要根据之间构成比较完好的根据链,足以证明劳作者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此受伤的,人社部分才干根据相关法令作出是否确定工伤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