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1:32
一、合同职责的扩张与合同职责的重构(一)合同职责的扩张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职责即当事人约好的职责(给付职责)。不过,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着重债款目的的完成,实行进程中的职责已不限于约好的给付职责,为了完成债款目的,依据诚信准则和买卖习气,还要求债款人作出必要预备、不该作损坏债款等待的行为、在整个合同进程中尽必要的留意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产业等法益,这便是附随职责。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类理论,规则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发作告诉、帮忙、保密等附随职责(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除这种实行进程上的附随职责外,我国合同法别的又规则了先合同职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与后合同职责(第九十二条),将合同职责(合同法上的职责)进一步扩张。在我王法上,所谓合同职责的扩张,指的便是以给付职责为中心,呈现了包含附随职责、先合同职责和后合同职责在内的职责群(拜见图1)。在立法上一般性地规则合同关系上的职责群,大约我国合同法开了前史的先河,由于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体现为判例法的方式。(二)合同职责的新构造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职责”概念自身便是一项争点(拜见崔建远《合同职责研讨》第8页;王利明《违约职责论》第26页以下)。本文所说的合同职责,是因违背“合同法上的职责”而发作晦气的法令结果。与上述合同职责的扩张相对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呈现了合同职责扩张的现象。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职责的扩张”类似,但仍存有少量差异,比方关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维护第三人效能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职责片面的扩张,我国学说虽对此不乏介绍,但准则上不该作为合同法上合同职责扩张的内容,由于合同法着重了“合同的相对性”准则(榜首百二十一条),仅单个条文答应第三人享用合同权力(如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合同权力及与承租人生前一起寓居的人)。因此,目前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职责的扩张,首要体现为合同职责客观的、时刻上的扩张。本稿所谓“合同职责”,首要指缔约上过错职责、违约职责与违背后合同职责的职责(拜见图1)。关于违约形状,学说解说纷歧。合同法公布曾经,争辩最大的是应否吸收“先期违约”。合同法必定了先期违约作为一种违约形状(榜首百零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现在看来,违约形状包含先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类。详细言之,先期违约包含“清晰标明不实行”(实行期前的回绝实行)和“行为标明不实行”(实行期前的实行不能);实际违约分为“不实行和实行不符合约好(榜首百零七条)”,“不实行”包含实行不能和回绝实行,其特点是发作在实行期后;“实行不符合约好”包含实行拖延和不完全实行(包含瑕疵实行与加害给付);在合同实行需求债款人帮忙场合,受领拖延亦归于违约,其间回绝受领可归归于不实行,不能准时受领可归归于实行不符合约好(拜见图2)。合同法关于违约职责改采了“严厉职责准则”,这一做法参阅了CISG(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及PICC(世界商事合同公例),是合同法目的与世界条约接轨的体现。合同法中的“违约职责”,其内在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债款不实行职责”有所不同,体现在“担保职责”现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职责之中(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五十五条等);别的,“违约”与CISG运用的non-conformity of contract概念亦有所不同,体现在相应的职责上,我国的违约职责现已能够把对人身形成的“扩展危害”归入进来(榜首百一十二条为此解说留有了地步)。别的,合同法虽规则了后合同职责,但违背后合同职责的法令结果怎么,却未做出详细的规则。笔者认为,仍应按违约职责处理,但不能作为严厉职责,在构成要件上应当要求债款人具有可归责性(称为合同终了后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