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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5:56

建立公司的法令责任承当事例剖析
【案情】
  ? 李某、某旅游公司和某经贸公司三方于2001年头签订协议一同出资建立某轿车租借公司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什物(主要是轿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担任公司的建立和筹办业务;(3)公司建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轿车租借公司的名义与某轿车制造厂缔结购车合同。约好:(1)轿车制造厂向轿车租借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元;(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纳分期付款的方法,首期购车款100万元于交车之日付出,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轿车租借公司的建立报批请求,6月12日,李某以轿车租借公司的名义接收了轿车制造厂交给的轿车,并付出了部分金钱。7月,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轿车租借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轿车的过户挂号手续。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以轿车租借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要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轿车制造厂向轿车租借公司索要余款。轿车租借公司回绝付出。理由是:(1)合同尽管是以轿车租借公司的名义缔结的,但其时轿车租借公司并未建立,实际上是李某的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依据出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轿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款应由李某个人承当。因为两边对此有较大不合,轿车制造厂遂以轿车租借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点评】?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由建立中公司缔结的合同引发的胶葛,要对其进行正确的法令适用必需要清晰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中公司的法令性质。本案触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便是建立中公司的法令性质问题。关于建立中公司的法令性质,即其能否在法令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然后享有特定的权力,承当特定的责任,公司法理论至今没有一个一致、清晰的知道。参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咱们以为将建立中公司定性为一种非法人安排是比较恰当的,也能够较好地与我国现在的立法和谐起来。一般以为,非法人安排的构成要件是依法建立、具有必定的产业或经费、有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建立中公司作为一种非法人安排,其构成要件既有一般非法人安排的一同特色,又有其特殊性。首要,非法人安排的依法建立一般包括两层意义,即在实体上该安排是法令答应建立的安排,在程序上有必要实行法定的核准挂号。因为建立中公司仅仅一个过渡的阶段,要求其核准挂号难免使公司建立的进程过于繁琐和冗长,因而无须进行挂号。但为了使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具有公示性以维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和使国家有关机关对建立中公司进行有用的法令监督,对这种内部合同采纳公证的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其次,非法人安排具有必定的产业或经费。因为不具有独立品格,建立中公司对该产业或经费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发起人之间对该产业构成按份共有联系,对公司建立曾经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再次,因为称号预先核准准则的存在,建立中公司能够以公司的“称号”进行与建立行为有关的活动。对建立中公司进行如此定性,将其归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则的“其他安排”中,也使这一理论与法令实践很好的衔接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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