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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8:43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规则: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成婚请求进行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刊出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得成婚证起,建立夫妻关系。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不予挂号。
(一)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爱人的;
(四)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则制止成婚或暂缓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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