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2:53离婚案子统辖权贰言恳求书
恳求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世,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恳求人离婚胶葛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恳求人送达了编号为(2005)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恳求人以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统辖权,特此提出贰言。
恳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恳求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端共同日子,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作业、日子,至今恳求人和李四脱离XX省XX县已6年有余。恳求人与李四从2002年10月入住自购的坐落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9条:“公民脱离住所地最终接连一年以上的当地,为常常居住地”的规则,能够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是恳求人的常常居住地。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规则:“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申述与恳求人离婚,应向恳求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恳求人的常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而,贵院受理李四对恳求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恳求人离婚胶葛一案贵院没有统辖权,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恳求人常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恳求人: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