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45在婚姻中,离婚是很常见的状况,可是咱们需求知道离婚的过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这是两边在进行处理的时分需求知道的必要常识,这关系到自己的利益问题,咱们需求进行具体的考虑。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离婚危害补偿和一般危害补偿的差异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假如是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假如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的危害。其危害成果尽管也包含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但其物质危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含单纯的产业危害。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矩,离婚危害的侵权行为只要特定的四种方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别人人身权利的危害。因此,或许形成爱人一方的危害,也只能是因为人身权利遭到危害,而形成爱人一方的身体和精力危害,不或许因单纯危害别人的产业而形成物质危害。因此,离婚危害中的物质丢失,只能是因人身危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丢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或许发作对别人产业的侵吞或破坏等而形成的物质危害。
5、片面差错方式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人在片面上或许存在混合差错(即危害的发作,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差错)、一起差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依据一起的成心和差错致使别人危害)等差错方式。而离婚危害补偿,只存在一般差错(这是与一起差错、混合差错相对而言的差错方式。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差错而致受害人危害并应担任。其特征是: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差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矩)。因为离婚危害补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爱人的一方,不存在第三人,因此也就不或许存在一起差错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矩,离婚危害补偿中,恳求补偿的爱人一方是无差错方,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也不存在混合差错问题。一起,一般侵权行为人在片面心理上的差错方式,既能够由成心构成,也能够由差错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几种法定方式看,只能由成心构成,不或许由差错构成。
6、补偿条件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危害补偿,能够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而离婚危害补偿恳求的提出则有约束条件,即有必要以离婚为条件。不离婚则不能建议危害补偿。这便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独自建议危害补偿,不然法院将不予受理。一起,假如尽管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危害补偿,但判定禁绝离婚的,其补偿恳求也将不予支撑。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离婚危害补偿的相关法律常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