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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6:53
法令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能,是指新的法令公布后,对其收效前的事情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假如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令坚持“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准则。
网友发问:
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的溯及力
律师回答: 法令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能,是指新的法令公布后,对其收效前的事情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假如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令坚持“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准则。
相关法令常识: 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作为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适用标准,也存在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清晰规则:“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现已作出收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说的规则。”这能够从三方面进行了解:榜首,2004年5月1日后(也便是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正式实施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都必须适用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的规则,这一点十分清晰;第二,2004年5月1日后就现已作出收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依法再审的,不能适用本解说的规则,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晰的;第三,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在2004年5月1日后没有审理结束的,对此怎么处理?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未对此作出清晰。咱们以为,假如依照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审理对补偿权利人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如此既最佳地维护了补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表现了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说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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