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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8:08
一般而言,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意我国《证券法》和《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则的发行条件。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包含:
一、继续运营三年以上
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继续运营时刻应当在3年以上(继续运营时刻缺乏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同意,也可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
二、首要财物不存在严峻胶葛
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具有的首要财物不能存在严峻权属胶葛。如存在股东出资财物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没有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劣等景象,在权属胶葛处理之前不能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好的事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才能
发行人应具有与出产运营相关的出产体系、辅助出产体系和配套设备,并具有出产运营相关财物的所有权或运用权,具有独立的质料收购和产品出售体系。如发行人在出产、收购、出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严峻依靠(如首要原材料或大部分产品由第三方代为收购出售等),则归于不具有独立运营才能的状况,因而不符合首发条件。
四、满意必定的财务指标
首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越人民币3000万元;其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运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运营收入累计超越人民币3亿元;再次,最近一期无形财物占净财物的份额不高于20%;最终,最近一期不存在未补偿亏本。
五、具有继续盈余才能
发行人应具有继续盈余才能,并不存在以下状况:(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运营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严峻依靠;(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首要来自兼并财务报表规模以外的投资收益;(3)技能的获得或运用存在严峻晦气改变的危险;(4)存在或许影响公司继续运营的裁定、诉讼或其他严峻事项;(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峻依靠。
六、标准运转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遭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私行揭露或变相揭露发行过证券等景象。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或其操控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或其操控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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