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5:59
[案情]
2004年1月14日,江苏某商务公司欲开发建造家纺城,遂向4家修建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日,4家修建公司均向商务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商务公司委托了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评委参加议标。1月29日经议标,其间一家为评标第一名,但商务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4家中确认中标者。同年2月9日,商务公司另向国内某冶金建造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两边并签定施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好:工程由冶金公司总承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终价;发包方预付承揽方合同价款300万元等。商务公司预付工程款后,冶金公司进入工地履行合同中,商务公司又于同年11月称合同未经投标而无效,要求被告离场、交还预付款。治金公司遂向法院申述。
[不合]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建造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办理办法》,规则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必要进行投标。故本案工程项目应属强制招投标规划,被告未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其获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投标投标法的规则,中标无效,原、被告的承揽合同也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衡量投投标活动是否合法有用,有必要以法令法规来判别,本案工程项目不归于投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规则有必要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便未经招投标,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依然有用。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跟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开展和修建施工职业的蓬勃开展,大型修建工程的投标投标活动日益遍及起来。投标投标应受合同法规范,归于私法领域。但是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行为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带有公法的性质。为此,在合同法之外,还需要用投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别的要约和许诺,但投标投标法又自有其适用的法定规划。
强制投规范则及其规划,是投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意图的条款之一。强制投标,是指法令规则的某些类型的收购项目,到达必定的数额规划的,有必要经过投标进行,不然收购单位要承当法令责任。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商场现状,法令强制投标规划的重点是工程建造项目,并且是项目办理的全过程,包含勘测、规划、施工、监理、设备资料等货品收购。对强制投标的项目,投标投标法第三条清晰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由国务院开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法令或许国务院对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其他项意图规划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依据此条的规则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同意、2000年5月1日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能够规则本地区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但不得缩小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规划。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能够依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造部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间规则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等。如此,工程项目价款达3000万元的好像应属强制招投标规划。
2004年1月14日,江苏某商务公司欲开发建造家纺城,遂向4家修建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日,4家修建公司均向商务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商务公司委托了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评委参加议标。1月29日经议标,其间一家为评标第一名,但商务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4家中确认中标者。同年2月9日,商务公司另向国内某冶金建造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两边并签定施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好:工程由冶金公司总承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终价;发包方预付承揽方合同价款300万元等。商务公司预付工程款后,冶金公司进入工地履行合同中,商务公司又于同年11月称合同未经投标而无效,要求被告离场、交还预付款。治金公司遂向法院申述。
[不合]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建造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办理办法》,规则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必要进行投标。故本案工程项目应属强制招投标规划,被告未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其获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投标投标法的规则,中标无效,原、被告的承揽合同也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衡量投投标活动是否合法有用,有必要以法令法规来判别,本案工程项目不归于投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规则有必要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便未经招投标,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依然有用。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跟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开展和修建施工职业的蓬勃开展,大型修建工程的投标投标活动日益遍及起来。投标投标应受合同法规范,归于私法领域。但是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行为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带有公法的性质。为此,在合同法之外,还需要用投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别的要约和许诺,但投标投标法又自有其适用的法定规划。
强制投规范则及其规划,是投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意图的条款之一。强制投标,是指法令规则的某些类型的收购项目,到达必定的数额规划的,有必要经过投标进行,不然收购单位要承当法令责任。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商场现状,法令强制投标规划的重点是工程建造项目,并且是项目办理的全过程,包含勘测、规划、施工、监理、设备资料等货品收购。对强制投标的项目,投标投标法第三条清晰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由国务院开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法令或许国务院对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其他项意图规划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依据此条的规则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同意、2000年5月1日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能够规则本地区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但不得缩小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规划。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能够依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造部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间规则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等。如此,工程项目价款达3000万元的好像应属强制招投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