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原法院确认的扶养关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5:06
[案情]
姜老太(1931年生),无业无收入。许老汉(1921年生),月收入2100元。二老皆中年丧偶。1993年10月,姜老太与许老汉挂号成婚。10年后,二老日子均难以自理,遂入住养老院。2005年1月,许老汉脑溢血康复后,即单独随子女日子。2005年3月起,许老汉每月付出姜老太日子费300元。同年5月,许老汉因想离婚,不再给付姜老太日子费。同年7月,姜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许老汉尽抚养责任。法院判定:“许老汉自2005年8月起,每月付姜老太抚养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实行。”2006年1月,许老汉提起离婚诉讼。同年3月,法院判定二老离婚。离婚判定收效后,许老汉即不再给付姜老太日子费。2006年7月,姜老太向法院请求履行抚养判定。
[不合]
面临两份收效判定,对该案能否履行发生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抚养判定是收效判定,离婚判定并未判定许老汉不再负有抚养责任,所以应该履行;第二种观念以为,应该中止履行,提起再审程序,在离婚案中增判“婚姻联系免除后,许老汉对姜老太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然后判定不予履行;第三种观念以为,两份判定并无过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应该由许老汉提起一个承认之诉,由法院判定承认其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然后判定不予履行;第四种观念以为,法院能够直接根据法律规则,判定不予履行。
[分析]
笔者附和第四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前后两份判定并无过错,再审根据缺乏
就两份判定而言,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许老汉有固定收入2100元/月,而姜老太无收入,故判定许老汉付出抚养费是正确的。当许老汉要求离婚的时分,法院不能在判定允许离婚的一起再对此前的抚养判定作出评判,即无法在离婚判定中言明抚养责任是否存在、原判定是否持续履行等。因而,两份判定自身并无过错,不存在吊销或改动原判的事由,经过再审程序处理两份判定履行窘境的思路行不通。
二、夫妻彼此抚养责任以婚姻存续为根底,无婚姻即无抚养
婚姻法规则夫妻互有抚养的责任,抚养责任存在的条件是夫妻联系存续。那么,离婚后这种抚养联系还能否持续存在呢?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则中,只承认了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有恰当协助责任,而不是抚养责任,因而根据夫妻联系的彼此抚养,其权利责任联系只能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享有和担负,而不能延续到婚姻联系免除之后。易言之,当婚姻联系免除后,这种彼此抚养的责任也随婚姻的免除而天然消除。抚养与婚姻这两个法律联系彼此依存,抚养以婚姻为根底,无婚姻即无抚养。因而,离婚后仍然履行抚养判定既不契合法律规则,也不契合情理。
三、为削减诉累,履行程序可径行判定
以婚姻为根底判定一方负有抚养责任,尔后如婚姻免除,则离婚判定必然影响此前的抚养判定,这是彼此依存的法律联系的表现。提起承认之诉的观念,无非是将抚养责任是否持续存在的判别推给了审判部分。但笔者以为,以判定去约束另一判定好像多此一举,既不经济,也不便民,抚养责任是否持续存在的问题完全能够在履行程序中予以处理,然后削减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离婚判定,能够得出抚养判定的内容现已遭到婚姻免除判定的约束,许老汉在婚姻联系免除后即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的定论。也就是说,抚养判定所承认的权利责任内容现已不存在,不再具有履行内容。据此,对不具有履行内容的案子,法院能够在检查后,直接判定不予履行。当然,如果在婚姻联系免除前有部分抚养费未付出的,则能够在履行该部分抚养费后,判定完结履行。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崔永峰
姜老太(1931年生),无业无收入。许老汉(1921年生),月收入2100元。二老皆中年丧偶。1993年10月,姜老太与许老汉挂号成婚。10年后,二老日子均难以自理,遂入住养老院。2005年1月,许老汉脑溢血康复后,即单独随子女日子。2005年3月起,许老汉每月付出姜老太日子费300元。同年5月,许老汉因想离婚,不再给付姜老太日子费。同年7月,姜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许老汉尽抚养责任。法院判定:“许老汉自2005年8月起,每月付姜老太抚养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实行。”2006年1月,许老汉提起离婚诉讼。同年3月,法院判定二老离婚。离婚判定收效后,许老汉即不再给付姜老太日子费。2006年7月,姜老太向法院请求履行抚养判定。
[不合]
面临两份收效判定,对该案能否履行发生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抚养判定是收效判定,离婚判定并未判定许老汉不再负有抚养责任,所以应该履行;第二种观念以为,应该中止履行,提起再审程序,在离婚案中增判“婚姻联系免除后,许老汉对姜老太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然后判定不予履行;第三种观念以为,两份判定并无过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应该由许老汉提起一个承认之诉,由法院判定承认其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然后判定不予履行;第四种观念以为,法院能够直接根据法律规则,判定不予履行。
[分析]
笔者附和第四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前后两份判定并无过错,再审根据缺乏
就两份判定而言,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许老汉有固定收入2100元/月,而姜老太无收入,故判定许老汉付出抚养费是正确的。当许老汉要求离婚的时分,法院不能在判定允许离婚的一起再对此前的抚养判定作出评判,即无法在离婚判定中言明抚养责任是否存在、原判定是否持续履行等。因而,两份判定自身并无过错,不存在吊销或改动原判的事由,经过再审程序处理两份判定履行窘境的思路行不通。
二、夫妻彼此抚养责任以婚姻存续为根底,无婚姻即无抚养
婚姻法规则夫妻互有抚养的责任,抚养责任存在的条件是夫妻联系存续。那么,离婚后这种抚养联系还能否持续存在呢?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则中,只承认了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有恰当协助责任,而不是抚养责任,因而根据夫妻联系的彼此抚养,其权利责任联系只能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享有和担负,而不能延续到婚姻联系免除之后。易言之,当婚姻联系免除后,这种彼此抚养的责任也随婚姻的免除而天然消除。抚养与婚姻这两个法律联系彼此依存,抚养以婚姻为根底,无婚姻即无抚养。因而,离婚后仍然履行抚养判定既不契合法律规则,也不契合情理。
三、为削减诉累,履行程序可径行判定
以婚姻为根底判定一方负有抚养责任,尔后如婚姻免除,则离婚判定必然影响此前的抚养判定,这是彼此依存的法律联系的表现。提起承认之诉的观念,无非是将抚养责任是否持续存在的判别推给了审判部分。但笔者以为,以判定去约束另一判定好像多此一举,既不经济,也不便民,抚养责任是否持续存在的问题完全能够在履行程序中予以处理,然后削减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离婚判定,能够得出抚养判定的内容现已遭到婚姻免除判定的约束,许老汉在婚姻联系免除后即不再负有抚养责任的定论。也就是说,抚养判定所承认的权利责任内容现已不存在,不再具有履行内容。据此,对不具有履行内容的案子,法院能够在检查后,直接判定不予履行。当然,如果在婚姻联系免除前有部分抚养费未付出的,则能够在履行该部分抚养费后,判定完结履行。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崔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