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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继承权公证前,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3:37

承继分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两种,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据此可知,遗言如无违背法令之处,遗言承继应优于法定承继。在当事人申办承继权公证时,如被承继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言,有必要首先要承认遗言的法令效能方能处理承继权公证,在能承认遗言效能的前提下,有必要出具遗言承继权公证书,如按法定承继权公证则极有或许侵略遗言承继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言,指定女儿乙一人承继房产,某公证处在承认了其他法定承继人都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后,依法定承继方法为乙出具了承继权公证书,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言志愿相同,没有不当之处,但便是这种法定承继方法为乙日后独自处置该房产设置了妨碍,致使乙不能独自处置承继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条款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承认遗言的法令效能,会呈现三种状况:一是法定承继人对遗言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到共同协议的,则遗言的法令效能有必要经法院的审理方能承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承认遗言的法令效能;二是法定承继人对遗言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终究达到了共同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一切的法定承继人执行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能够依法定承继方法出具承继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比例依协议而定;三是一切的法定承继人对遗言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要在此状况下公证处才干直接承认遗言的法令效能,此刻出具的便是遗言承继权公证书,决不能由于法定承继的结果与遗言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选用法定承继方法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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