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承继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4:09
咱们很少听说有关于继承一起违法的状况,其实这样的案子在生活中并不罕见,那么继承的一起违法刑事职责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继承的一起违法刑事职责
在继承的一起违法中,并非一切后走为人对其参加前的事态均不负职责,而应调查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危害成果。如在现已构成危害成果之后参加违法,则对该危害成果不用承当职责。如先行为人行为没有构成危害成果,后走为人参加一起违法的,应当一起承当罪责。危害成果应当是既成的现实,事态开展的最终状况,正确区别违法进程和危害成果是决议后走为人是否承当前行为人行为职责的要害。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2日2时许,邱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骗至酒店房间,以王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联系为由,选用殴伤、让其下跪、向单位揭发等方法挟制王某,要求王某补偿10万元人民币作为精神损失费。王某因惧怕而赞同邱某的要求,但身上并无现金,被逼写下10万元欠条后脱离。当日16时许,邱某为拿到欠条上的钱款,纠合无业青年李某,奉告以补偿精神损失费为由向王某索款现实,并许诺如索得钱款,分其三成。李某遂伙同邱某一起向王某索款,后王某筹得1万元交给邱某。二人未肯干休,持续要求王某筹钱,并以将王某绑到山上去相挟制,王某趁机报警,二人被公安机关捕获。李某自称一向不清晰详细敲诈数额,不知有10万元的欠条,邱某亦称未奉告李某敲诈数额。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邱某伙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敲诈勒索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一起违法。邱某、李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大部分因毅力以外原因未能到达目的,系违法未遂,可对比既遂犯减轻处分。邱某、李某归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能够从轻处分。判处被告人邱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已收效。
【不同观念】
本案对邱某敲诈勒索既遂1万元,未遂9万元确认观念较为一起,对怎么确认李某刑事职责存有不合。争议焦点在于:事中参加而且不清晰敲诈数额的李某是否应为未遂部分9万元承当刑事职责?
一种观念以为,对李某应当确认敲诈勒索1万元,其无须对9万元承当刑事职责。李某因是在邱某已施行敲诈勒索行为后参加,其参加前邱某所敲诈的欠条上的10万元与其无关。其并未对邱某敲诈10万元获得欠条起到任何帮忙效果,也与该欠条无因果联系,不存在逼写欠条的片面恶性,其行为同掠夺犯致人重伤后,后参加者不对重伤成果负刑事职责无异,都归于继承的一起违法。依据继承的一起违法理论,对其参加前已构成的危害成果不承当职责。故李某对该10万元无须承当职责,仅对参加后的实践敲诈得款承当职责。况且从片面成心内容上剖析,李某参加后并不知邱某意欲敲诈的数额,其片面上并无敲诈10万元的成心,因而其不该当对未遂部分承当刑事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李某的敲诈数额与邱某应当一起,即既遂1万元,未遂9万元。李某明知邱某施行敲诈勒索,并参加帮忙邱某一起施行敲诈,以进一步获得钱款,可视为两边具有敲诈勒索的一起成心和一起行为,归于敲诈勒索的共犯。虽不明数额,但片面上具有敲诈勒索的归纳成心,不限于其1万元得款,仍有与邱某持续敲诈的成心和行为,故对未遂部分应相同承当刑事职责。李某参加前被害人虽已写10万元欠条,但10万元并非现金,亦难经过合法途径完成债务,欠条自身更无价值,不能视为即成的危害成果,仅是违法进程。故不该机械地切割违法进程,简略地将李某与邱某刑事职责予以区别。
【法令解读】
前行为危害成果是否构成是确认继承共犯之间刑事职责的要害
本案李某虽归于继承的共犯,但对先行为人邱某的逼写欠条行为仍需承当刑事职责。因为欠条不是现已构成的危害成果,而是违法行为的进程之一。李某不明知敲诈数额,但李某有敲诈的归纳成心。行为人自己不自知敲诈数目,不表明没有敲诈成心,况且对一个人科罪与否不能因其自己是否自知违法数目作为点评依据。本案李某具有和邱某敲诈的一起成心,数额应依据邱某的违法数额确认。
构成观念不合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继承共犯中先行为人的施行行为所构成的“危害成果”的景象知道纷歧,把欠条以为是“危害成果”。二是把“不知详细敲诈数额”与没有一起敲诈成心相同等,忽视了行为人片面上的归纳成心。
1.先行为人邱某敲诈并逼写欠条不能视为危害成果。
继承的一起违法,通说以为是指事前无通谋,先行为人已施行一部分施行行为,后走为人以一起违法的意思参加施行或供给帮忙。后走为人关于参加曾经的先行为人的施行行为和危害成果不承当刑事职责。如甲掠夺丙,暴力致丙重伤,后乙以一起掠夺的意思参加违法,则乙不对丙重伤成果承当职责,仅就参加后的行为承当职责。理由在于后走为人参加施行违法,对先行为人现已施行的危害成果没有因果联系,后走为人的行为不行能成为先行为人的行为及成果的原因。使用先行为人现已构成的成果不等于后走为人的行为与该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即继承的共犯,后走为人是否承当刑事职责,区别的要害点在于先行为构成的危害成果是否现已发作。因而,有观念以为本案中李某便是典型的继承共犯,依据上述理论,邱某强逼王某写下10万元欠条是邱某的先行为构成的危害成果,与李某并无联系,故不该由李某承当。笔者以为,本案虽归于继承共犯景象,但邱某强逼王某写下10万元欠条不该当以为是危害成果,仅是获得钱款的手法,是敲诈勒索的行为进程。危害成果应当是既成的现实,事态开展的最终状况。一纸欠条并无价值,亦非合法债务,行为人并未实在占有被害人资产,亦未构成的确的危害。行为人如欲得手,仍需“不懈努力”,故而在得到欠条后,邱某并未就此完事,仍纠合别人犯科作恶。在勒索进程中,李某明知而参加,具有一起成心和行为,与邱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的共犯,对该违法理应一起承当职责。
因而,在继承的一起违法中,并非一切后走为人对其参加前的事态均不负职责,而应调查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危害成果。如在现已构成危害成果之后参加违法,则对该危害成果不用承当职责。如先行为人行为没有构成危害成果,后走为人参加一起违法的,应当一起承当罪责。危害成果应当是既成的现实,事态开展的最终状况,正确区别违法进程和危害成果是决议后走为人是否承当前行为人行为职责的要害。
2.不能把“不知详细敲诈数额”同等于没有一起敲诈成心。
李某虽不知详细数额,但不表明李某没有敲诈勒索的违法成心,李某片面上具有归纳成心。通说以为归纳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仅仅对危害规模与危害性质的知道尚不清晰的心思情绪。李某对敲诈数额的不清晰,正是“知道要素”的不清晰,而非“毅力要素”的不清晰。李某在毅力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社会危害性,但活跃寻求该成果的发作。其知道要素的不清晰,又是对危害规模的不清晰,而非对其敲诈行为自身的违法性知道不清晰。李某不清晰要敲诈多少数额,但意欲帮忙邱某敲诈数额不限于1万元。在得款1万元后,邱某与李某并未中止敲诈行为,后迫于被公安机关捕获而无法到达目的,足见李某违法的片面成心及法益危害的客观危险性,不能因其知道规模不清晰就忽视其敲诈的成心与客观危险性。因而,李某具有与邱某敲诈勒索的归纳成心,并施行了一起行为,应对未遂部分承当刑事职责。
3.怎么处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科罪量刑的联系。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说未清晰规则处理方法,实践中该类景象存在较为遍及。笔者以为可参照偷盗罪及诈骗罪司法解说关于既未遂并存时怎么量刑的条款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偷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偷盗罪既遂处分。”诈骗罪司法解说中亦有该规则。因为敲诈勒索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同属侵财类违法,且都是数额犯,参阅偷盗罪、诈骗罪的司法解说处理不仅在法令适用上具有统一性,且具有可行性。
本案中,首先要判别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确认所对应的法定刑起伏。以4000元为数额较大、8万元为数额巨大为例,邱某与李某既遂1万元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9万元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未遂部分考虑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确认刑期之后依据比较成果,假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起伏较重,或许既未遂所对应量刑起伏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起伏为基准刑,未遂部分归纳考虑施行程度、构成危害巨细、未遂原因等状况,酌情从重处分,添加基准刑必定份额。反之,如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起伏较重,则以该量刑起伏为基准刑,考虑既遂行为构成危害的巨细等状况,对既遂部分酌情从重处分,添加基准刑必定份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违法的量刑辅导定见》未遂犯最多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下,故本案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起伏最少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既遂部分对应量刑起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明显本案应以未遂部分确认量刑起伏为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予以酌情从重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