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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出事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6:11
在我国许多运营活动是在依据挂靠来运营的,其间最为常见的是运送车辆挂靠运送公司来从事运送活动,而有些挂靠行为是违背法令规则的,如工程挂靠等,那么挂靠公司出事谁负责?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挂靠公司出事职责由谁承当
挂靠公司出事谁负责
马xx为跑运送,于2006年10月置办卡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xx**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公司与马*生签定车辆运营协议书一份,两边约好马xx在车辆挂靠运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品需求外运,经与马xx联络,两边签定了运送货品合同书,对货品称号、装货单位、卸货地址、货品运价、付款方法、交货时刻以及职责的承当等事项均作了清晰约好。货品装载结束后,马*生聘任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品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分确认,火灾起火部位坐落挂车中上部,因现场损坏严峻,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丢失计59。64万元,其间卡车挂车丢失9。6万余元,货品丢失50万余元。
事端发作后,作为邮寄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马*生及吴忠市**公司承当职责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送合同承运人不该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恳求。
【裁判要害】
法院以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用,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好职责。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生运送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品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品自燃所形成,因而马*生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被告**公司作为马*生车辆挂靠单位,两边又签有挂靠运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一起马*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送合一起,承运单位清晰为**公司,故被告**公司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据此,判定被告马*生补偿原告货运公司丢失46万元,被告**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什么挂靠运营
本案是一起运送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补偿职责的规则,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本案案子现实比较清楚,依据上述法令规则,结合详细案情,很简单确认应由承运人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可是,不同于一般的运送合同纠纷案子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认,实践承运人马*生,而《运送合同》中的运送单位是**公司。在原告一起申述马*生和**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认,成为处理这起运送合同纠纷的要害。
马*生与**公司之间存在挂靠运营联系,法令界以为,被挂靠单位**公司应对挂靠人马*生运营行为承当法令职责。
车辆挂靠运营,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对此,我国法令没有明文规则,挂靠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职责首要依靠两边之间的挂靠运营协议进行约好,可是两边之间的约好不得对立第三人。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第三人之所以与挂靠人进行买卖,往往是根据对被挂靠单位商誉的信任,所以,为了维护第三人的这种信任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视为一体,对外承当连带职责。
据此,本案中,马*生根据其与**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运营协议,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货品运送运营,**公司应被确以为名义上的承运人,对马*生因运送合同所生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别的阐明的是,假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挂靠运营协议对法令职责分管有清晰约好的,被挂靠单位对外承当补偿职责之后,能够依约好向挂靠人追偿。
【法令界提示】
挂靠运营是一把双刃剑,给被挂靠单位带来管理费收益的一起,也带来了可能为挂靠人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法令危险,因而,法令界主张,应慎重运用挂靠运营方式,挂靠当事人应对两边的权利职责作出清晰的约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挂靠公司出事职责由谁承当”问题进行的回答,事例中承运人挂靠运送公司进行运营活动,而承运人发作交通事端,被挂靠的公司要承当相应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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