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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1:20

安排、领导、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的相关规则
安排、领导、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入境开展黑社会安排罪;庇护、怂恿黑社会安排罪)、安排、领导和积极参与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严峻破坏经济、社会生活次序的黑社会性质的安排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安排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安排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庇护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或许怂恿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说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则的“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应当一起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较安稳的违法安排,人数较多,有清晰的安排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
(二)、有安排地经过违法违法活动或许其他手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撑该安排的活动;
(三)、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屡次进行违法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
(四)、经过施行违法违法活动,或许使用国家作业人员的庇护或许怂恿,称霸一方,在必定区域或许职业界,构成不合法操控或许严峻影响,严峻破坏经济、社会生活次序。
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是指安排、领导和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了经济次序、社会生活次序,又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领导、积极参与或许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较安稳的违法安排,人数较多,有清晰的安排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
(2)、有安排地经过违法违法恬动或许其他手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撑该安排的活动;
(3)、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屡次进行违法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
(4)、经过施行违法违法活动,或许使用国家作业人员的庇护或许怂恿,称霸一方,在必定区域或许职业界,构成不合法操控或许严峻影响,严峻破坏经济、社会生活次序。
该罪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片面方面是成心。
在确定这类案子性质时,需求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别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与一般刑事违法集团的边界。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具有攫取金钱权利、称霸一方的意图,以暴力、要挟为根簿本段,从事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罩活动,而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安排规划及较严密的安排形式。而一般违法集团尽管也是有安排、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违法,但其意图是详细的,如进行偷盗、枪劫,或许私运、贩毒,因而一般施行一种或数种违法,集团的规划、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的内部分工相对简略,在安排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安排严密。
2、既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又施行了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理问题:
安排、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是刑法上独立的违法,因而,犯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指派安排成员杀人、放火或许承受安排差遣使命施行杀人、放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则,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则的“黑社会性质的安排”的意义问题,解说如下: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则的“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应当一起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较安稳的违法安排,人数较多,有清晰的安排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二)、有安排地经过违法违法活动或许其他手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撑该安排的活动;(三)、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屡次进行违法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四)、经过施行违法违法活动,或许使用国家作业人员的庇护或许怂恿,称霸一方,在必定区域或许职业界,构成不合法操控或许严峻影响,严峻破坏经济、社会生活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的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则的“黑社会性质的安排”,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安排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清晰的安排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有较为严厉的安排纪律;
(二)、经过违法违法活动或许其他手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
(三)、经过贿赂、要挟等手法,诱惑、强逼国家作业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活动,或许为其供给不合法维护;
(四)、在必定区域或许职业范围内,以暴力、要挟、滋扰等手法,大举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心伤害等违法违法活动,严峻破坏经济、社会生活次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开展安排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安排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安排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开展安排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安排到内地开展安排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条、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安排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关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安排者、领导者,应当依照其所安排、领导的黑社会性质安排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关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参与者,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违法处分。
关于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没有施行其他违法违法活动的,或许受遮盖、钳制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情节细微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从重处分。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则的“庇护”,是指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安排及其成员躲避查缴,而通风报信,藏匿、消灭、伪造证据,阻遏别人作证、检举揭露,指派别人作伪证,协助逃匿,或许阻遏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查缴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则的“怂恿”,是指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安排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庇护、怂恿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庇护、怂恿黑社会性质安排跨境施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二)、庇护、怂恿境外黑社会安排在境内施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三)、屡次施行庇护、怂恿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许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次序遭受黑社会性质安排特别严峻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安排的安排者、领导者逃匿,或许致使对黑社会性质安排的查缴作业严峻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安排和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的违法分子剥削的资产及其收益,以及用于违法的东西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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