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4:29
第三人指的是两边当事人之外的案子第三人,他们与案子的实行标的有凶猛联系或许影响到他们的权益,第三人就能够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恳求,法院会依据实践状况来处理,至于关于第三人实行贰言之诉的内容,和听讼网小编往下面看看吧,期望能够解惑。。
第三人贰言之诉根本问题探析
民现实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完成民事上的权力,或许为了保全民事权力而建立的准则及程序,是司法公平的终究一道防地 [1]。因为实行权具有极强的行政权特征,决议了实行办法有必要敏捷、决断、及时,实行人员在实行公务时,也只须从权力归属的表面来加以判别,一起也或许因为实行人员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实行作业中不免危害第三人(亦称案外人,下同)的利益。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行作业严厉依法进行,有必要对危害第三人权益的实行行为予以纠正,为受害人供给救助的时机(对程序上的救助称为实行贰言,实体上的救助称为实行贰言之诉)。
实行救助从微观上看,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行安排正确有效地实行各类法令文书,防止乱实行现象的发作,对处理“实行难”有很大协助;从微观着眼,它对实行程序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法治次序与社会安定的信任,有利于法治威望的建立和维护。
纵观我国法令的规则,给予第三人的救助极不完善和标准,许多重要问题没有厘清。本文拟对第三人救助准则中的第三人贰言之诉进行开端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详细的想象,以期抛砖引玉。
一、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根本界定
第三人贰言之诉,是指在实行程序中,第三人关于记载于实行名义上的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依据此项权力恳求法院判定不许就该物为强制实行的诉讼,它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助的办法。
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贰言大致有如下三种景象:
榜首,实行名义是对其时的实体权力义务联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其时并不对实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扫除实行力的权力,但因为状况的改变(如方针的改变等),到了强制实行时,第三人对实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扫除让与的权力,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第二,实行名义是正确的,实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实行时都不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但在强制实行时,债款人误将第三人的产业视为是债款人的产业,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第三,实行名义从一开端就是过错的,误将第三人享有独立恳求权的产业视为实行名义指向的物,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在上述案外人的贰言中,严厉说来,只需前两种景象案外人才可发动贰言之诉程序。关于第三种景象,案外人实践上是对法令文书本身的正确性提出的质疑,这种质疑的原因不是实行行为引起的。正确的作法应是先提出贰言,以求得实行间断,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恳求再审,而不能提起贰言之诉。不然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物建议的权力不能得到终究的供认和维护,因为贰言之诉的意图旨在恳求法院扫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不对权力的归属作终究判别。
第三人贰言之诉除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外,还具有其本身特征,体现如下:
榜首,诉讼原因的双重性。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提起依据两个原因:一是原告(原实行案子中的第三人,下同)与被告(原实行案子中的债款人,假如债款人不供认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扫除与让与的权力,可把债款人作为一起被告,假如笔者未特别指明的,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均指债款人,下同)对实行标的物权益归属发作争论;二是实行安排在没有厘清争议的状况下对该标的物的权益加以实行,然后或许危害原告的利益。
第二,第三人贰言之诉存在于实行程序中,被束缚在实行开端之后至实行完毕之前,是对过错的公法行为(实行安排的实行行为,不是审判安排的审判行为)的纠正,具有保证实行程序正确进行的功用。因本诉与别人世的实行程序有关,故学理上也称之为实行参加之诉。它与审判程序中第三人参加原告与被告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后者的首要意图之一在于进步诉讼功率,防止作出对立的裁判。
第三,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意图在于恳求宣示就该实行标的物不许为强制实行,该判定的既判力仅及于贰言权的存在与否,不及于其所建议的所有权或其他实体上的权力。
第四,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建议权益办法一起,其须首要建议标的物权益属实行债款人,然后运用自己与实行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建议该标的物权益应归自己,然后证明建议建立,恳求实行安排间断实行该标的物;一般民事诉讼的被告可直接辨称权益归属自己。
第五,在国外,第三人贰言之诉一般由实行法院统辖 [2],不适用指定统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统辖;一般民事诉讼的统辖极为杂乱,既有一般地域统辖,又有特别地域统辖,还有专属统辖,法院可指定统辖,当事人也能够协议统辖。
第六,第三人贰言之诉属事前补偿型诉讼,原告在申述时危害没有发作,或虽已发作但没有完毕;一般民事诉讼一般归于过后补偿型诉讼,原告在申述时危害现已发作。
二、第三人贰言之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第三人贰言之诉和实行贰言的比较
第三人贰言是指实行程序开端至完毕之前,实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关于实行机关违反程序的实行行为提出贰言,要求该实行安排进行更正的实行救助办法。尽管实行贰言之诉与实行贰言同属实行程序中的实行救助办法,但差异是显着的。
榜首,目标不同。前者用以处理实体上法令联系的争论;后者是对程序事项过错的救助。
第二,主体不同。前者以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提起为限;后者除第三人外,债款人和债款人均可提起。
第三,原因不同。前者是建议权力的人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为原因;后者以强制实行的指令、办法、强制实行应恪守的程序等违法为理由。
第四,处理的安排不同。前者由实行法院的大民庭审理 [3](对此有人建议应由实行庭的实行法官按一般程序审理),后者则由实行安排迳行作出裁判。
第五,处理的办法不同。前者归于诉的一种,应当运用判定,能够上诉;后者则运用判定,不允许上诉。
第六,意图不同。前者旨在恳求法院宣示就该实行标的物不许为强制实行;后者旨在恳求实行安排更正违反程序的实行行为。
惋惜的是,我国立法并未注意到第三人贰言之诉与实行贰言的上述差异,导致以实行贰言这种处理实行程序过错的救助办法去处理本应以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救助办法处理的实体问题,混杂了程序上的实行救助与实体上的实行救助的差异 [4]。实务中更因为实行人员兼有实行法官的身份,使实行裁判权和实行施行权难以别离,难以保证实行裁判者的中立和司法的公平。它尽管进步了实行功率,但严峻忽视了对第三人权力的维护,有违功率应遵守根本正义的诉讼理念 [5]。
2、第三人贰言之诉与债款人贰言之诉的比较
它们都归于实体法上的救助办法,由审判庭运用一般诉讼程序来维护实体权力。在申述之前,都不间断强制实行,只在判定贰言理由建立时,才发作间断实行的效能,但两者除当事人不同外,还有如下差异:
榜首,事由不同。对债款人贰言之诉,应有阻碍或消除债款人恳求权的事由发作,如债款人的债款因提存、革除等而消除,或因一起实行抗辩,留置权抗辩而阻碍恳求权的发作;而第三人贰言之诉是第三人有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实行的权力,如具有所有权,或有其他阻碍标的物转让或许交给的权力等。
第二,意图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是以扫除实行名义的实行力为意图;第三人贰言之诉则以扫除对特定实行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为意图。
第三,事由发作的时刻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的事由须在实行名义发作之后;第三人贰言之诉则无此束缚。
第四,贰言之诉的目标不同。债款人关于产业和行为的实行均可提起贰言之诉;而第三人仅能对产业权的实行提出贰言之诉,对作为或不作为恳求权不能提出。债款人不得关于假处置、假扣押或假实行的实行依据(即对产业保全判定或先予实行判定)不得提起贰言之诉,但第三人无此束缚。
第五,实行程序完毕的含义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中的“实行程序完毕”是指实行名义的强制实行程序完毕而言;第三人贰言之诉中的“实行程序完毕”是指关于实行标的物的强制实行程序完毕。 [6]
三、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法令性质
关于贰言之诉的法令性质,理论上有“构成诉讼说”、“供认诉讼学”及“给付诉讼说”等三种,下面作概括性介绍:
“构成诉讼说”以为国家强制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是依据公权力的公法行为,若债款人具有实行的债款名义(亦可称为实行名义),即便实体上的恳求权并不存在,其仍有强制实行恳求权,此刻,凭实行名义,即便过错地对第三人的产业强制实行,其强制行为并不妥然无效或不合法,第三人的权益如遭到实行机关的不妥强制时,第三人在诉讼上即获得了对立强制实行的贰言权,此种贰言权为诉讼法上独有的构成权,贰言之诉是以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其诉讼标的,并非此贰言人在实体权力为诉讼标的,判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没有既判力。此说在德、日两国为通说。
“供认诉讼说”以为贰言之诉是恳求法院供认贰言原因的实体法上的权力存在的诉讼,或许恳求法院供认强制行为不合法,判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有既判力。
“给付诉讼说”以为贰言之诉是恳求法院指令实行机关间断或吊销强制实行行为。
笔者以为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性质不能相提并论,应当依据不同的景象作详细分析。假如在强制实行前,债款人对债款享有实体法上的恳求,到强制实行时,因为实体法令联系发作了改变,案外人享有实行名义指向标的物的悉数或部分实体权力,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是为了从头调整实在的权力义务联系,并非扫除不妥实行,该诉讼的特点应为构成之诉;假如债款人现已获得了具有实行力的实行名义,但获得实行名义时,实行名义所体现的权力外观与现实上实在的权力义务联系并不契合,案外人其时对实行名义所指向的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享有对立实行的实体权力,可是直到强制实行时,第三人才知道自己的实体权力遭到危害,因而提起贰言之诉,恳求供认贰言原因——自己对标的物享有实体上的权力,而债款人对该标的物并不享有可实行的权力,该诉讼应当定性为供认之诉;第三人关于诉讼当事人之间无任何实体法令联系,实行名义所载明的权力并不触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可是实行机关在进行强制实行时,误将第三人的产业视为债款人的产业,致使有正当权力的第三人无辜遭受不妥的危害,此刻债款人恳求强制实行是献身别人权力的不妥得利行为,第三人关于此种不妥得利的危害行为,有权恳求实行机关不得为之,并且应当返还不妥得利,该诉讼的特点应当定性为给付之诉。 [7]
四、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当事人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原告是实行效能所不及的人,其以为自己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并以诉讼的办法向法院建议该权力,其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典权,可是假如单仅典物为制止出典人让与其所有权的假扣押或假处置,或仅将典物的所有权拍卖,而典权并不受强制实行影响的,典权人不得提出贰言之诉。与实行当事人的一方就实行标的物有一起权力义务联系的,代位实行准则中的第三人,也归于案外人,能够依法提起贰言之诉。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为债款人或其继受人,包含恳求实行的债款人和参加分配的有实行名义的债款人(无实行名义的债款人恳求参加分配,是附从于有实行名义的债款人,缺少独立的恳求实行人资历,所以第三人不能以无实行名义参加分配的债款人为被告提起贰言)。第三人对实行标的物建议权力,而债款人否定第三人具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这时两边即发作了权益上的争论,第三人欲到达扫除强制实行的意图,有必要以债款人为被告。当债款人有两个以上的,则以这些债款人为一起被告,此刻的被告依不同的景象可分为一般一申述讼和必要一申述讼两种。若以不同实行名恳求实行的义债款人有数人,均否定第三人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时,第三人提起的贰言之诉为一般的一申述讼;若数债款人依据同一实行名义而恳求实行,第三人提起的贰言之诉是必要一申述讼,应一起对这些债款人申述。
在实行罚金,没收及其他公法上的债款时,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的,应以代表国家享有债款的机关为被告。
假如债款人也否定第三人建议的权力,则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发作了权益上的抵触,第三人应把债款人作为一起被告提申述讼,债款人在贰言之诉中只能与实行债款人一道作为一起被告,不能成为独自被告,不然就不归于第三人贰言之诉。关于此种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性质笔者以为是必要一申述讼, [8]根本理由为:把实行债款人及债款人为一起被告提起的贰言之诉,其本质是民事权益归属和应否实行的争论,并且债款人和债款人均否定第三人就实行标的物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诉讼标的应该合一承认,方能到达诉讼经济的意图。
五、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
(一)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诉讼标的学说及其批评
1、贰言权说。此说以为第三人的权力遭到实行机关不妥强制实行时,第三人在诉讼法上可获得对立强制实行贰言权,此种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诉讼上独立的构成权,第三人以此贰言权提申述讼的意图在于恳求法院宣告实行安排的实行不合法,然后直接扫除实行名义的实行力,所以第三人贰言之诉是以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诉讼标的,其判定为构成判定。实体法上的权力或法令联系仅能成为判定的现实理由,不能成为诉讼标的,不受既判力的束缚。判定承认时,当事人仅对贰言权的有否问题不得再行争论,但对其贰言理由的实体权力或法令联系能够另行申述。此种学说在日本和台湾地区成为通说。笔者以为该学说只注重强制实行恳求权及实行名义的办法性,忽视了第三人与实行债款人之间的实体侵权联系,没有捉住第三人贰言之诉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施以救助的意图。以贰言权作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其结果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的争论不发作既判力,败诉方能够再就同一实体法令联系进行争论,法院对此实体法令联系不得不作出判定,极有或许导致两个判定彼此对立,一起不契合诉讼经济的年代潮流,违反“一个胶葛一次处理”的司法理念,也使第三人贰言之诉维护第三人,实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功用遭到影响。还有或许呈现如下为难的局势;如在诉讼中,实行债款人恳求吊销实行,贰言权则因吊销实行而消失,所以诉讼标的不复存在,原告将遭到驳回诉讼恳求的判定。可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论并未得到彻底处理,留下了再次诉讼的风险,实行债款人恳求实行的权力并不因其吊销实行而丢失,实行债款人仍可再次恳求实行,第三人的产业权力仍有再一次遭受实行行为不法危害的风险。
2、实体权力恳求说。此说以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建议的实体权力。它尽管克服了贰言权说的缺点,但缺乏之外也是显而异见的。榜首,依此说,假如原告以多种实体权力建议对标的物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则有多个诉讼标的,而原告仅仅为一次消沉的给付恳求,此说无法处理多个实体权力义务联系与一个诉讼恳求的对立。第二,依此诉讼标的观,法院只需判定第三人是否对实行标的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即可,无须对该实行标的物是否应被实行加以判定,这样的判定实践上仅仅一个中心判定,胜诉当事人不能以此判定恳求实行。贰言之诉在实践的审理过程中,民现实体法令联系仅仅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法院作出的判定理由,不是作为诉讼标的而存在,其诉讼标的是应否对实行标的物为强制实行的恳求,法院不只需对实体法令联系作为判定理由进行审理,更要对应否对实行标的物为强制实行的恳求(作为诉讼标的)加以判定,只在对后者赋予既判力,才干彻底处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胶葛。
(二)笔者建议的诉讼标的观
诉讼恳求权说。
笔者以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终究意图是恳求法院扫除强制实行力,最根本的诉讼理由是第三人以为自己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诉讼标的应为不许就某实行标的物实行的恳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是否允许对标的物实行的判定。该判定的既叛力及于对第三人的可排出对标的物为实行的实体权力的供认和判令实行债款人除掉或不得实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给付。这种诉讼恳求标的观能够较好地处理贰言权诉讼标的观和实体权力恳求权诉讼标的观不能处理的问题,能较好地发挥程序法维护第三人,实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用。
六、我国第三人贰言准则的缺点
1、没有差异实行贰言和贰言之诉,第三人对实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悉数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时,只能向实行机关表明贰言,不能申述,而实行机关以判定的办法处理实体权力,这种规则在理论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首要,实行安排的使命是实行收效的法令文书,实行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关于实行程序事项的贰言作出判定,无法就案子的实体权力建议作出裁判。其次,以判定的办法处理实体权力无异于掠夺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经过争辩质证的开庭审理程序恳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定。这些判定实践上是以一裁替代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贰言理由建立就间断实行的规则缺乏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贰言旨在扫除对标的物的实行,而不只是间断实行,案外人贰言有理由的,应当吊销对该标的物采纳的实行办法,去查找债款人可供实行的其他产业。并且依据该条规则实行人员的检查是办法检查仍是本质检查存在逻辑上的对立。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的规则来看,是本质检查,假如贰言理由建立的,意味着案外人对实行标的存在实体权力,而应该吊销已为的实行行为,并完结实行,不然对第三人不公平,以此为基础,已然实行人员已对该实体法令联系作了终究判定,也就有必要再依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原实行名义的过错了。假如还要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实行名义的过错,就不能以为实行员的检查是终究的本质检查,也不能由实行员直接判定案外人贰言的理由不建立,予以驳回案外人贰言。
3、将审判监督程序和实行救助准则相提并论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收效的判定、判定、调解书发现确有过错而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实行救助则是实行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合法,不恰当的实行行为遭到危害时,按照必定程序对受害人给予维护的办法。案外人寻求实行救助,只限于因法院的实行行为遭到危害,因实行依据有过错给第三人形成危害的,不是实行行为过错的,案外人只能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吊销过错的法令文书,或许另行申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力,但不能经过实行贰言寻求维护,因为这时案外人自称所遭到的危害不是实行行为形成的。令难以想象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则却把实行贰言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需经实行员检查贰言有理由的,决议间断实行,便要对实行依据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再审,假如经检查以为实行依据有过错并决议再审,就是贰言理由实在,假如经检查后以为实行依据无误,就是贰言理由不实在。
七、重塑我国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详细构思
1、统辖法院
依据我国承认统辖法院的准则和实行法院对标的物现已采纳(或即将采纳)强制办法的现实,统辖法院不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由实行债款人所在地法院统辖,应由实行法院统辖。因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许即非实行法院,又与实行名义的建立毫无联系,且又不是实行债款人的所在地法院,不便于案子的审理。当托付其他法院实行时,托付法院与受托付法院可视为实行法院,均有统辖权。对此,日本民现实行法及中华民国时期强制实行法都有清晰的规则。不过笔者以为,托付法院之所以托付其它法院实行的一个根本理由是标的物在异地,假如由托付法院统辖,不利于查明案子的实在状况,即便能发现,司法本钱会加大。
2、审庭安排
假如案外人针对实体权力以实行贰言的办法提出,实行人员能够依据释明权原理奉告应以第三人贰言之诉向本庭提申述讼,实行人员按照申述的四个条件检查是否受理,并把是否受理的定见及理由转交审判庭(按作者的设想可称为大民庭之下的实行审判庭),其根本理由如下:假如直接由立案庭立案,则会影响实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许会使实行人员的作业堕入进退惟难的局势,假如由实行庭进行审判,很难做到实行裁判权和实行施行权的别离,假如由实行人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人员,难以做到裁判的中立性和公平性。
3、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审理程序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申述条件和办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没有太大的差异,兹不赘述。但有二点需清晰指出:榜首,原告只能在实行程序开端后,标的物被实行前这一期间提出。关于法院现已实行完毕的行为,案外人只能提出侵权之诉,获得新的实行名义,来康复实行前的状况。第二,第三人有或许以多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贰言之诉,由多种贰言理由是否一起提出,各国有不同的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已有关于当令举证,依据失权的规则,为了防止案外人和实行债款人歹意勾结,延迟时刻,伪造依据以便搬运产业,为了实行能得到敏捷的进行,应由第三人一起提出为宜。
原告申述后,实行局对之进行检查,契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反之法院判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判定驳回申述,契合贰言之诉条件而原告以一般民事诉讼申述的,法院奉告其以贰言之诉申述,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判定不予受理。别的,原告不在贰言之诉所限制的期间内提起贰言之诉的,奉告其以一般民事诉讼申述,不然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未遵从前述规则的,则奉告把贰言之诉改变为一般民事诉讼,原告不同意改变的,判定驳回申述。
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审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三人应就其建议的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负举证责任。除因不契合申述条件以判定驳回申述的以外,不论贰言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判定办法处理,对判定不服,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力,收效判定对应否实行的诉讼恳求有既判力,经审理以为贰言彻底有理由的,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定,反之以原告败诉完毕。在审理中有或许标的物的部分价值已被实行,尚有部分价值未被实行。此刻是否按已实行部分以一般民事诉讼审理判定,未实行部分以贰言之诉审理判定呢?笔者以为为了扩展诉讼定分止争的功用,以求诉讼的最大经济,从第三人提申述讼的终究意图动身,应按贰言之诉吸收一般民事诉讼的准则,兼并审理此案。
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的意图是扫除对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但这种扫除的效能只需判定贰言理由建立时才干发作,在此之前不该影响实行程序的进行,避免第三人借提起贰言之诉延迟实行,危害债款人的利益,所以贰言之诉的提起并不妥然间断强制实行。可是,当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确有理由时,如不间断实行,也有或许对第三人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因而,为统筹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经过所把握的状况,能够作出令第三人有必要供给担保或不用供给担保后间断实行,假如两边都供给了担保,因为实行程序的规划是怎么及时有效地完成债款人的利益,此刻应持续实行,以和谐实行程序和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联系。
第三人贰言之诉经法院审理以为贰言无理由而判定原告败诉时,待判定收效后应康复实行,一起免除担保。因第三人提出贰言之诉间断后实行导致标的物难以实行的,由第三人补偿实行债款人的丢失。法院检查以为贰言有理由而判定原告胜诉时,待判定收效后,假如贰言标的物是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特定物,判定对收效法令文书中该项内容间断实行,假如贰言标的物不归于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特定物,应间断对该标的物的实行,已为的实行处置,应加以吊销,但已完毕的拍卖程序在外。若标的物权益已被合法让与别人,胜诉人不能恳求合法获得产业权益者返还,胜诉人因产业权益丢失所受的丢失,能够侵权之诉恳求败诉人补偿。
第三人贰言之诉根本问题探析
民现实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完成民事上的权力,或许为了保全民事权力而建立的准则及程序,是司法公平的终究一道防地 [1]。因为实行权具有极强的行政权特征,决议了实行办法有必要敏捷、决断、及时,实行人员在实行公务时,也只须从权力归属的表面来加以判别,一起也或许因为实行人员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实行作业中不免危害第三人(亦称案外人,下同)的利益。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行作业严厉依法进行,有必要对危害第三人权益的实行行为予以纠正,为受害人供给救助的时机(对程序上的救助称为实行贰言,实体上的救助称为实行贰言之诉)。
实行救助从微观上看,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行安排正确有效地实行各类法令文书,防止乱实行现象的发作,对处理“实行难”有很大协助;从微观着眼,它对实行程序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法治次序与社会安定的信任,有利于法治威望的建立和维护。
纵观我国法令的规则,给予第三人的救助极不完善和标准,许多重要问题没有厘清。本文拟对第三人救助准则中的第三人贰言之诉进行开端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详细的想象,以期抛砖引玉。
一、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根本界定
第三人贰言之诉,是指在实行程序中,第三人关于记载于实行名义上的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依据此项权力恳求法院判定不许就该物为强制实行的诉讼,它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助的办法。
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贰言大致有如下三种景象:
榜首,实行名义是对其时的实体权力义务联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其时并不对实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扫除实行力的权力,但因为状况的改变(如方针的改变等),到了强制实行时,第三人对实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扫除让与的权力,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第二,实行名义是正确的,实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实行时都不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但在强制实行时,债款人误将第三人的产业视为是债款人的产业,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第三,实行名义从一开端就是过错的,误将第三人享有独立恳求权的产业视为实行名义指向的物,实行人员对该产业采纳了实行办法,第三人对此提出贰言。
在上述案外人的贰言中,严厉说来,只需前两种景象案外人才可发动贰言之诉程序。关于第三种景象,案外人实践上是对法令文书本身的正确性提出的质疑,这种质疑的原因不是实行行为引起的。正确的作法应是先提出贰言,以求得实行间断,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恳求再审,而不能提起贰言之诉。不然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物建议的权力不能得到终究的供认和维护,因为贰言之诉的意图旨在恳求法院扫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不对权力的归属作终究判别。
第三人贰言之诉除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外,还具有其本身特征,体现如下:
榜首,诉讼原因的双重性。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提起依据两个原因:一是原告(原实行案子中的第三人,下同)与被告(原实行案子中的债款人,假如债款人不供认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扫除与让与的权力,可把债款人作为一起被告,假如笔者未特别指明的,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均指债款人,下同)对实行标的物权益归属发作争论;二是实行安排在没有厘清争议的状况下对该标的物的权益加以实行,然后或许危害原告的利益。
第二,第三人贰言之诉存在于实行程序中,被束缚在实行开端之后至实行完毕之前,是对过错的公法行为(实行安排的实行行为,不是审判安排的审判行为)的纠正,具有保证实行程序正确进行的功用。因本诉与别人世的实行程序有关,故学理上也称之为实行参加之诉。它与审判程序中第三人参加原告与被告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后者的首要意图之一在于进步诉讼功率,防止作出对立的裁判。
第三,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意图在于恳求宣示就该实行标的物不许为强制实行,该判定的既判力仅及于贰言权的存在与否,不及于其所建议的所有权或其他实体上的权力。
第四,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建议权益办法一起,其须首要建议标的物权益属实行债款人,然后运用自己与实行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建议该标的物权益应归自己,然后证明建议建立,恳求实行安排间断实行该标的物;一般民事诉讼的被告可直接辨称权益归属自己。
第五,在国外,第三人贰言之诉一般由实行法院统辖 [2],不适用指定统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统辖;一般民事诉讼的统辖极为杂乱,既有一般地域统辖,又有特别地域统辖,还有专属统辖,法院可指定统辖,当事人也能够协议统辖。
第六,第三人贰言之诉属事前补偿型诉讼,原告在申述时危害没有发作,或虽已发作但没有完毕;一般民事诉讼一般归于过后补偿型诉讼,原告在申述时危害现已发作。
二、第三人贰言之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第三人贰言之诉和实行贰言的比较
第三人贰言是指实行程序开端至完毕之前,实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关于实行机关违反程序的实行行为提出贰言,要求该实行安排进行更正的实行救助办法。尽管实行贰言之诉与实行贰言同属实行程序中的实行救助办法,但差异是显着的。
榜首,目标不同。前者用以处理实体上法令联系的争论;后者是对程序事项过错的救助。
第二,主体不同。前者以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提起为限;后者除第三人外,债款人和债款人均可提起。
第三,原因不同。前者是建议权力的人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为原因;后者以强制实行的指令、办法、强制实行应恪守的程序等违法为理由。
第四,处理的安排不同。前者由实行法院的大民庭审理 [3](对此有人建议应由实行庭的实行法官按一般程序审理),后者则由实行安排迳行作出裁判。
第五,处理的办法不同。前者归于诉的一种,应当运用判定,能够上诉;后者则运用判定,不允许上诉。
第六,意图不同。前者旨在恳求法院宣示就该实行标的物不许为强制实行;后者旨在恳求实行安排更正违反程序的实行行为。
惋惜的是,我国立法并未注意到第三人贰言之诉与实行贰言的上述差异,导致以实行贰言这种处理实行程序过错的救助办法去处理本应以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救助办法处理的实体问题,混杂了程序上的实行救助与实体上的实行救助的差异 [4]。实务中更因为实行人员兼有实行法官的身份,使实行裁判权和实行施行权难以别离,难以保证实行裁判者的中立和司法的公平。它尽管进步了实行功率,但严峻忽视了对第三人权力的维护,有违功率应遵守根本正义的诉讼理念 [5]。
2、第三人贰言之诉与债款人贰言之诉的比较
它们都归于实体法上的救助办法,由审判庭运用一般诉讼程序来维护实体权力。在申述之前,都不间断强制实行,只在判定贰言理由建立时,才发作间断实行的效能,但两者除当事人不同外,还有如下差异:
榜首,事由不同。对债款人贰言之诉,应有阻碍或消除债款人恳求权的事由发作,如债款人的债款因提存、革除等而消除,或因一起实行抗辩,留置权抗辩而阻碍恳求权的发作;而第三人贰言之诉是第三人有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实行的权力,如具有所有权,或有其他阻碍标的物转让或许交给的权力等。
第二,意图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是以扫除实行名义的实行力为意图;第三人贰言之诉则以扫除对特定实行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为意图。
第三,事由发作的时刻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的事由须在实行名义发作之后;第三人贰言之诉则无此束缚。
第四,贰言之诉的目标不同。债款人关于产业和行为的实行均可提起贰言之诉;而第三人仅能对产业权的实行提出贰言之诉,对作为或不作为恳求权不能提出。债款人不得关于假处置、假扣押或假实行的实行依据(即对产业保全判定或先予实行判定)不得提起贰言之诉,但第三人无此束缚。
第五,实行程序完毕的含义不同。债款人贰言之诉中的“实行程序完毕”是指实行名义的强制实行程序完毕而言;第三人贰言之诉中的“实行程序完毕”是指关于实行标的物的强制实行程序完毕。 [6]
三、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法令性质
关于贰言之诉的法令性质,理论上有“构成诉讼说”、“供认诉讼学”及“给付诉讼说”等三种,下面作概括性介绍:
“构成诉讼说”以为国家强制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是依据公权力的公法行为,若债款人具有实行的债款名义(亦可称为实行名义),即便实体上的恳求权并不存在,其仍有强制实行恳求权,此刻,凭实行名义,即便过错地对第三人的产业强制实行,其强制行为并不妥然无效或不合法,第三人的权益如遭到实行机关的不妥强制时,第三人在诉讼上即获得了对立强制实行的贰言权,此种贰言权为诉讼法上独有的构成权,贰言之诉是以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其诉讼标的,并非此贰言人在实体权力为诉讼标的,判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没有既判力。此说在德、日两国为通说。
“供认诉讼说”以为贰言之诉是恳求法院供认贰言原因的实体法上的权力存在的诉讼,或许恳求法院供认强制行为不合法,判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有既判力。
“给付诉讼说”以为贰言之诉是恳求法院指令实行机关间断或吊销强制实行行为。
笔者以为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性质不能相提并论,应当依据不同的景象作详细分析。假如在强制实行前,债款人对债款享有实体法上的恳求,到强制实行时,因为实体法令联系发作了改变,案外人享有实行名义指向标的物的悉数或部分实体权力,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是为了从头调整实在的权力义务联系,并非扫除不妥实行,该诉讼的特点应为构成之诉;假如债款人现已获得了具有实行力的实行名义,但获得实行名义时,实行名义所体现的权力外观与现实上实在的权力义务联系并不契合,案外人其时对实行名义所指向的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享有对立实行的实体权力,可是直到强制实行时,第三人才知道自己的实体权力遭到危害,因而提起贰言之诉,恳求供认贰言原因——自己对标的物享有实体上的权力,而债款人对该标的物并不享有可实行的权力,该诉讼应当定性为供认之诉;第三人关于诉讼当事人之间无任何实体法令联系,实行名义所载明的权力并不触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可是实行机关在进行强制实行时,误将第三人的产业视为债款人的产业,致使有正当权力的第三人无辜遭受不妥的危害,此刻债款人恳求强制实行是献身别人权力的不妥得利行为,第三人关于此种不妥得利的危害行为,有权恳求实行机关不得为之,并且应当返还不妥得利,该诉讼的特点应当定性为给付之诉。 [7]
四、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当事人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原告是实行效能所不及的人,其以为自己对实行标的物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并以诉讼的办法向法院建议该权力,其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典权,可是假如单仅典物为制止出典人让与其所有权的假扣押或假处置,或仅将典物的所有权拍卖,而典权并不受强制实行影响的,典权人不得提出贰言之诉。与实行当事人的一方就实行标的物有一起权力义务联系的,代位实行准则中的第三人,也归于案外人,能够依法提起贰言之诉。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被告为债款人或其继受人,包含恳求实行的债款人和参加分配的有实行名义的债款人(无实行名义的债款人恳求参加分配,是附从于有实行名义的债款人,缺少独立的恳求实行人资历,所以第三人不能以无实行名义参加分配的债款人为被告提起贰言)。第三人对实行标的物建议权力,而债款人否定第三人具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这时两边即发作了权益上的争论,第三人欲到达扫除强制实行的意图,有必要以债款人为被告。当债款人有两个以上的,则以这些债款人为一起被告,此刻的被告依不同的景象可分为一般一申述讼和必要一申述讼两种。若以不同实行名恳求实行的义债款人有数人,均否定第三人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时,第三人提起的贰言之诉为一般的一申述讼;若数债款人依据同一实行名义而恳求实行,第三人提起的贰言之诉是必要一申述讼,应一起对这些债款人申述。
在实行罚金,没收及其他公法上的债款时,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的,应以代表国家享有债款的机关为被告。
假如债款人也否定第三人建议的权力,则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发作了权益上的抵触,第三人应把债款人作为一起被告提申述讼,债款人在贰言之诉中只能与实行债款人一道作为一起被告,不能成为独自被告,不然就不归于第三人贰言之诉。关于此种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性质笔者以为是必要一申述讼, [8]根本理由为:把实行债款人及债款人为一起被告提起的贰言之诉,其本质是民事权益归属和应否实行的争论,并且债款人和债款人均否定第三人就实行标的物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诉讼标的应该合一承认,方能到达诉讼经济的意图。
五、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
(一)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诉讼标的学说及其批评
1、贰言权说。此说以为第三人的权力遭到实行机关不妥强制实行时,第三人在诉讼法上可获得对立强制实行贰言权,此种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诉讼上独立的构成权,第三人以此贰言权提申述讼的意图在于恳求法院宣告实行安排的实行不合法,然后直接扫除实行名义的实行力,所以第三人贰言之诉是以诉讼法上的贰言权为诉讼标的,其判定为构成判定。实体法上的权力或法令联系仅能成为判定的现实理由,不能成为诉讼标的,不受既判力的束缚。判定承认时,当事人仅对贰言权的有否问题不得再行争论,但对其贰言理由的实体权力或法令联系能够另行申述。此种学说在日本和台湾地区成为通说。笔者以为该学说只注重强制实行恳求权及实行名义的办法性,忽视了第三人与实行债款人之间的实体侵权联系,没有捉住第三人贰言之诉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施以救助的意图。以贰言权作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其结果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的争论不发作既判力,败诉方能够再就同一实体法令联系进行争论,法院对此实体法令联系不得不作出判定,极有或许导致两个判定彼此对立,一起不契合诉讼经济的年代潮流,违反“一个胶葛一次处理”的司法理念,也使第三人贰言之诉维护第三人,实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功用遭到影响。还有或许呈现如下为难的局势;如在诉讼中,实行债款人恳求吊销实行,贰言权则因吊销实行而消失,所以诉讼标的不复存在,原告将遭到驳回诉讼恳求的判定。可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论并未得到彻底处理,留下了再次诉讼的风险,实行债款人恳求实行的权力并不因其吊销实行而丢失,实行债款人仍可再次恳求实行,第三人的产业权力仍有再一次遭受实行行为不法危害的风险。
2、实体权力恳求说。此说以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建议的实体权力。它尽管克服了贰言权说的缺点,但缺乏之外也是显而异见的。榜首,依此说,假如原告以多种实体权力建议对标的物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则有多个诉讼标的,而原告仅仅为一次消沉的给付恳求,此说无法处理多个实体权力义务联系与一个诉讼恳求的对立。第二,依此诉讼标的观,法院只需判定第三人是否对实行标的有足以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即可,无须对该实行标的物是否应被实行加以判定,这样的判定实践上仅仅一个中心判定,胜诉当事人不能以此判定恳求实行。贰言之诉在实践的审理过程中,民现实体法令联系仅仅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法院作出的判定理由,不是作为诉讼标的而存在,其诉讼标的是应否对实行标的物为强制实行的恳求,法院不只需对实体法令联系作为判定理由进行审理,更要对应否对实行标的物为强制实行的恳求(作为诉讼标的)加以判定,只在对后者赋予既判力,才干彻底处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胶葛。
(二)笔者建议的诉讼标的观
诉讼恳求权说。
笔者以为,第三人贰言之诉的终究意图是恳求法院扫除强制实行力,最根本的诉讼理由是第三人以为自己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诉讼标的应为不许就某实行标的物实行的恳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是否允许对标的物实行的判定。该判定的既叛力及于对第三人的可排出对标的物为实行的实体权力的供认和判令实行债款人除掉或不得实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给付。这种诉讼恳求标的观能够较好地处理贰言权诉讼标的观和实体权力恳求权诉讼标的观不能处理的问题,能较好地发挥程序法维护第三人,实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用。
六、我国第三人贰言准则的缺点
1、没有差异实行贰言和贰言之诉,第三人对实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悉数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时,只能向实行机关表明贰言,不能申述,而实行机关以判定的办法处理实体权力,这种规则在理论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首要,实行安排的使命是实行收效的法令文书,实行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关于实行程序事项的贰言作出判定,无法就案子的实体权力建议作出裁判。其次,以判定的办法处理实体权力无异于掠夺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经过争辩质证的开庭审理程序恳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定。这些判定实践上是以一裁替代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贰言理由建立就间断实行的规则缺乏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贰言旨在扫除对标的物的实行,而不只是间断实行,案外人贰言有理由的,应当吊销对该标的物采纳的实行办法,去查找债款人可供实行的其他产业。并且依据该条规则实行人员的检查是办法检查仍是本质检查存在逻辑上的对立。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的规则来看,是本质检查,假如贰言理由建立的,意味着案外人对实行标的存在实体权力,而应该吊销已为的实行行为,并完结实行,不然对第三人不公平,以此为基础,已然实行人员已对该实体法令联系作了终究判定,也就有必要再依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原实行名义的过错了。假如还要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实行名义的过错,就不能以为实行员的检查是终究的本质检查,也不能由实行员直接判定案外人贰言的理由不建立,予以驳回案外人贰言。
3、将审判监督程序和实行救助准则相提并论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收效的判定、判定、调解书发现确有过错而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实行救助则是实行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合法,不恰当的实行行为遭到危害时,按照必定程序对受害人给予维护的办法。案外人寻求实行救助,只限于因法院的实行行为遭到危害,因实行依据有过错给第三人形成危害的,不是实行行为过错的,案外人只能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吊销过错的法令文书,或许另行申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力,但不能经过实行贰言寻求维护,因为这时案外人自称所遭到的危害不是实行行为形成的。令难以想象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则却把实行贰言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需经实行员检查贰言有理由的,决议间断实行,便要对实行依据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再审,假如经检查以为实行依据有过错并决议再审,就是贰言理由实在,假如经检查后以为实行依据无误,就是贰言理由不实在。
七、重塑我国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详细构思
1、统辖法院
依据我国承认统辖法院的准则和实行法院对标的物现已采纳(或即将采纳)强制办法的现实,统辖法院不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由实行债款人所在地法院统辖,应由实行法院统辖。因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许即非实行法院,又与实行名义的建立毫无联系,且又不是实行债款人的所在地法院,不便于案子的审理。当托付其他法院实行时,托付法院与受托付法院可视为实行法院,均有统辖权。对此,日本民现实行法及中华民国时期强制实行法都有清晰的规则。不过笔者以为,托付法院之所以托付其它法院实行的一个根本理由是标的物在异地,假如由托付法院统辖,不利于查明案子的实在状况,即便能发现,司法本钱会加大。
2、审庭安排
假如案外人针对实体权力以实行贰言的办法提出,实行人员能够依据释明权原理奉告应以第三人贰言之诉向本庭提申述讼,实行人员按照申述的四个条件检查是否受理,并把是否受理的定见及理由转交审判庭(按作者的设想可称为大民庭之下的实行审判庭),其根本理由如下:假如直接由立案庭立案,则会影响实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许会使实行人员的作业堕入进退惟难的局势,假如由实行庭进行审判,很难做到实行裁判权和实行施行权的别离,假如由实行人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人员,难以做到裁判的中立性和公平性。
3、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审理程序
第三人贰言之诉的申述条件和办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没有太大的差异,兹不赘述。但有二点需清晰指出:榜首,原告只能在实行程序开端后,标的物被实行前这一期间提出。关于法院现已实行完毕的行为,案外人只能提出侵权之诉,获得新的实行名义,来康复实行前的状况。第二,第三人有或许以多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贰言之诉,由多种贰言理由是否一起提出,各国有不同的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已有关于当令举证,依据失权的规则,为了防止案外人和实行债款人歹意勾结,延迟时刻,伪造依据以便搬运产业,为了实行能得到敏捷的进行,应由第三人一起提出为宜。
原告申述后,实行局对之进行检查,契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反之法院判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判定驳回申述,契合贰言之诉条件而原告以一般民事诉讼申述的,法院奉告其以贰言之诉申述,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判定不予受理。别的,原告不在贰言之诉所限制的期间内提起贰言之诉的,奉告其以一般民事诉讼申述,不然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未遵从前述规则的,则奉告把贰言之诉改变为一般民事诉讼,原告不同意改变的,判定驳回申述。
关于第三人贰言之诉的审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三人应就其建议的享有扫除强制实行的权力负举证责任。除因不契合申述条件以判定驳回申述的以外,不论贰言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判定办法处理,对判定不服,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力,收效判定对应否实行的诉讼恳求有既判力,经审理以为贰言彻底有理由的,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定,反之以原告败诉完毕。在审理中有或许标的物的部分价值已被实行,尚有部分价值未被实行。此刻是否按已实行部分以一般民事诉讼审理判定,未实行部分以贰言之诉审理判定呢?笔者以为为了扩展诉讼定分止争的功用,以求诉讼的最大经济,从第三人提申述讼的终究意图动身,应按贰言之诉吸收一般民事诉讼的准则,兼并审理此案。
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的意图是扫除对标的物的强制实行,但这种扫除的效能只需判定贰言理由建立时才干发作,在此之前不该影响实行程序的进行,避免第三人借提起贰言之诉延迟实行,危害债款人的利益,所以贰言之诉的提起并不妥然间断强制实行。可是,当第三人提起贰言之诉确有理由时,如不间断实行,也有或许对第三人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因而,为统筹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经过所把握的状况,能够作出令第三人有必要供给担保或不用供给担保后间断实行,假如两边都供给了担保,因为实行程序的规划是怎么及时有效地完成债款人的利益,此刻应持续实行,以和谐实行程序和第三人贰言之诉的联系。
第三人贰言之诉经法院审理以为贰言无理由而判定原告败诉时,待判定收效后应康复实行,一起免除担保。因第三人提出贰言之诉间断后实行导致标的物难以实行的,由第三人补偿实行债款人的丢失。法院检查以为贰言有理由而判定原告胜诉时,待判定收效后,假如贰言标的物是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特定物,判定对收效法令文书中该项内容间断实行,假如贰言标的物不归于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特定物,应间断对该标的物的实行,已为的实行处置,应加以吊销,但已完毕的拍卖程序在外。若标的物权益已被合法让与别人,胜诉人不能恳求合法获得产业权益者返还,胜诉人因产业权益丢失所受的丢失,能够侵权之诉恳求败诉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