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0:45
某贸易公司人事部于2010年9月13日收到市场部刘小姐的书面辞去职务报告,刘小姐称,因个人原因决议辞去职务,并在辞去职务报告上写明将于10月12日,也便是30天之后脱离公司,期间她会办理好相关作业移送手续。
一个星期后,人事部询问了刘小姐作业移送的进展,刘小姐告诉人事部,她现已将作业移送。人事部与市场部司理交流后以为,已然刘小姐的移送作业都现已完结了,就无需再比及10月12日,现在就能够完毕劳作联系,这样公司还能节约3个星期的薪酬。第二天,公司与刘小姐结算了薪酬,而且开出了退工单,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2个月后,公司收到劳作争议仲裁委的开庭告诉书,刘小姐要求公司付出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早一个月告诉的代通金,一共将近2万元。公司疑问不解,分明是刘小姐自己提出辞去职务的,为什么会倒打一耙刘小姐没有否定自己提出辞去职务,可是以为自己按规则提早一个月提出辞去职务,公司却在法令规则的日期之前与自己免除了劳作合同,应当归于公司单独免除合同。
《劳作合同法》中关于在法定景象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有必要提早一个月告诉或许付出代通金的程序现已被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了解把握。可是,由于《劳作合同法》只需第37条触及劳作者提出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因而无论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对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有必要通过的程序并不太注重。再加上实践中,除非劳作者归于用人单位中心职工或许任重要岗位,一般情况下,只需作业移送完结,公司都会在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之后不满一个月免除劳作合同。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也便是这个事例的焦点,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后是否一定要作业满30日才干完毕劳作联系
从维护劳作者权益动身,法令赋予了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我国《劳作法》第31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劳作合同法》对此项权力也做了规则,从而以立法的方式原则性规则了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权力和职责总是相对应的。在法令赋予劳作者辞去职务权的一起,还规则了劳作者辞去职务时有必要恪守法定程序,以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顶替作业,坚持劳作过程的连续性,保证正常的作业次序,防止因免除劳作合同影响企业的出产经营活动,而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劳作者提早30日告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早3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是法令赋予劳作者的一项法定职责与职责。劳作者有职责实行免除劳作合同的预告期。
在这个事例中,还触及到另一个问题。劳作者恪守免除劳作合同预告期实质上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作业的正常运作,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实行法定职责的权力。职责是有必要实行的,可是权力是能够抛弃的,那么用人单位抛弃权力,不要求劳作者持续实行其劳作是否能够我国《宪法》规则,劳作,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职责。已然是法定权力,任何人、任何安排都不能予以掠夺。因而,在这个事例中,刘小姐现已在辞去职务报告上清晰了自己持续实行劳作至10月12日,而公司提早开具退工单,实质上是掠夺了刘小姐合法的劳作权力,归于公司提早单独免除刘小姐的劳作合同。
虽然法令赋予了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实行预告期,可是关于劳作者假如不实行预告期而应当承当的法令结果,法令也没有清晰规则。由于没有法令结果的束缚,在实践中劳作者辞去职务也比较随意,用人单位在处理劳作者辞去职务一事上,也显得不行注重。该事例给了我们一个提示,在同意劳作者辞去职务请求时,特别许多劳作者的辞去职务请求并不载明终究作业日的情况下,更应当对劳作者终究作业日做好承认作业。假如的确由于像刘小姐那样现已提早办完作业移送手续,不存在持续实行劳作的必要性,两边也要就劳作者终究的辞去职务日期进行改变与清晰,避免发作如此“胸闷”的结果。
一个星期后,人事部询问了刘小姐作业移送的进展,刘小姐告诉人事部,她现已将作业移送。人事部与市场部司理交流后以为,已然刘小姐的移送作业都现已完结了,就无需再比及10月12日,现在就能够完毕劳作联系,这样公司还能节约3个星期的薪酬。第二天,公司与刘小姐结算了薪酬,而且开出了退工单,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2个月后,公司收到劳作争议仲裁委的开庭告诉书,刘小姐要求公司付出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早一个月告诉的代通金,一共将近2万元。公司疑问不解,分明是刘小姐自己提出辞去职务的,为什么会倒打一耙刘小姐没有否定自己提出辞去职务,可是以为自己按规则提早一个月提出辞去职务,公司却在法令规则的日期之前与自己免除了劳作合同,应当归于公司单独免除合同。
《劳作合同法》中关于在法定景象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有必要提早一个月告诉或许付出代通金的程序现已被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了解把握。可是,由于《劳作合同法》只需第37条触及劳作者提出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因而无论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对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有必要通过的程序并不太注重。再加上实践中,除非劳作者归于用人单位中心职工或许任重要岗位,一般情况下,只需作业移送完结,公司都会在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之后不满一个月免除劳作合同。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也便是这个事例的焦点,劳作者提出辞去职务后是否一定要作业满30日才干完毕劳作联系
从维护劳作者权益动身,法令赋予了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我国《劳作法》第31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劳作合同法》对此项权力也做了规则,从而以立法的方式原则性规则了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权力和职责总是相对应的。在法令赋予劳作者辞去职务权的一起,还规则了劳作者辞去职务时有必要恪守法定程序,以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顶替作业,坚持劳作过程的连续性,保证正常的作业次序,防止因免除劳作合同影响企业的出产经营活动,而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劳作者提早30日告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早3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是法令赋予劳作者的一项法定职责与职责。劳作者有职责实行免除劳作合同的预告期。
在这个事例中,还触及到另一个问题。劳作者恪守免除劳作合同预告期实质上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作业的正常运作,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实行法定职责的权力。职责是有必要实行的,可是权力是能够抛弃的,那么用人单位抛弃权力,不要求劳作者持续实行其劳作是否能够我国《宪法》规则,劳作,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职责。已然是法定权力,任何人、任何安排都不能予以掠夺。因而,在这个事例中,刘小姐现已在辞去职务报告上清晰了自己持续实行劳作至10月12日,而公司提早开具退工单,实质上是掠夺了刘小姐合法的劳作权力,归于公司提早单独免除刘小姐的劳作合同。
虽然法令赋予了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实行预告期,可是关于劳作者假如不实行预告期而应当承当的法令结果,法令也没有清晰规则。由于没有法令结果的束缚,在实践中劳作者辞去职务也比较随意,用人单位在处理劳作者辞去职务一事上,也显得不行注重。该事例给了我们一个提示,在同意劳作者辞去职务请求时,特别许多劳作者的辞去职务请求并不载明终究作业日的情况下,更应当对劳作者终究作业日做好承认作业。假如的确由于像刘小姐那样现已提早办完作业移送手续,不存在持续实行劳作的必要性,两边也要就劳作者终究的辞去职务日期进行改变与清晰,避免发作如此“胸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