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0:22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济南、杭州分行世界部,总行营业部:
上一年以来,我一些分行连续开立多笔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远期信用证;总行也屡次收到外国通知行或议付行的函电,要求总行对这些信用证予以承认。开立远期特别是期限较长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为进口商供给的中长期融资,在未执行保证金的状况下,一旦进口商到期无力付出,而开证行就有必要承当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职责和危险。
鉴于以上原因,为了加强我行进口开证事务办理,现就开立远期信用证事务做如下规则:
一、原则上各分行不允许开立超越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
二、关于开立一年期内的远期信用证,按以下授权把握。
1.各省级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5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2.各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3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3.各地市级分支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1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4.其他类型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远期信用证。
三、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齐备的文件。
特别是关于国家许可证操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的进口开证,应要求进口商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有关批件。应严厉检查进口商的开证请求书和开证申证条款。开证条款要完好清晰,防止非单据条款,削减付款时进口商无理拒付的要素。
四、有必要认真执行开证保证金准则,原则上要求执行足额保证金或采纳其他具有平等效能的担保办法。
五、制止单笔进口事务分拆而开立多笔信用证,以躲避总行对开证金额约束的作法。
六、如需开立超越规则的期限或金额的远期信用证,各分行应将进口商的开证请求、商务合同、同意进口的有关批件、拟开信用证的草稿和保证金(或担保)执行状况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上报总行世界事务部,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立。
七、以上规则,自接到文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