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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4:01
公证侵权胶葛诉讼规制的一致与完善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张卫平
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公证组织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形成丢失的,由公证组织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与公证组织因补偿发作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公证法规则关于这类胶葛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权进行审理和裁判,可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类胶葛的诉讼仍然存在必定的误识。为了保证此类胶葛诉讼的公平,近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标准公证侵权胶葛诉讼供给了详细依据。
一、一致了公证侵权胶葛的诉讼规制
公证法自2006年开端施行,该法第四十三条清晰规则,触及公证胶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类胶葛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仍短少一个在全国规模内一致适用的公证侵权胶葛诉讼规制方法。《规则》出台的含义就在于,它提出了一套具有适当操作性的诉讼规制方法,有利于一致和标准法官在这类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认知,从而经过法官的裁判进一步标准公证行为。
二、清晰了公证行为可诉胶葛的案子规模
《规则》清晰规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民事补偿的案子,应作为侵权职责胶葛案子。该胶葛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与公证组织之间就公证行为是否侵权所发作的胶葛。据此规则,该胶葛及诉讼就清晰地与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职责所发作的争议及诉讼区别开来。后者归于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职责争议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应当留意的是,依照《规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这是由于,依照公证法的规则,该公证债务文书现已成为履行依据,因而,直接针对民事权利职责的争议便不具有可诉性。可是,公证债务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的在外。由于公证债务文书被裁决不予履行,标明该债务文书现已不能作为履行依据,当事人之间就能够对该民事权利职责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胶葛尽管未必是公证侵权胶葛,但也归于触及公证的民事胶葛,《规则》重申和强调了公证债务文书的不可诉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处理此类案子。
三、承认了公证侵权胶葛的诉讼主体 
公证侵权胶葛诉讼为活跃承认之诉(仅要求承认公证机关存在侵权职责的诉讼)和给付之诉(补偿恳求之诉)时,原告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被告为公证组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行为有差错的,由公证组织承当职责,因而,公证员不能作为公证侵权诉讼的被告。依据公证法的规则,公证组织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组织也能够就否定承当其侵权职责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提起消沉承认之诉,恳求法院承认不承当侵权职责。
四、区别了公证补偿职责的承当方法
《规则》清晰: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请求公证致使公证书差错形成别人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公证组织未依法尽到检查、核实职责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假如明知公证证明的资料虚伪或许与当事人歹意勾结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从学理上讲,这两种职责是不同的:连带补偿职责是平行职责,而弥补补偿职责则是有先后顺序的职责。值得留意的是,《规则》清晰了相应弥补补偿职责的诉讼规制,将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对两种不同职责精确加以区别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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