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缴纳营业税的筹划为例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6:34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则,应视同出售交纳相关的税费。
【事例】甲企业欠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因为甲企业发作财政困难、无力归还该部分借款,两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置办本钱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赔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交纳经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规则:“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悉数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经营额。”因而,经营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财物抵债进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回收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经营税负,可是因为价格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而,此刻无需交纳。契税在此按3%核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财物的过户、挂号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必定份额收取,但因为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谋划】假设两边约好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赔偿2500万元的借款、该金钱在乙方操控之内并保证在回收该金钱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财物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下降两边的税负。假设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出售给丙企业,一起将2000万元赔偿乙方2500万元借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经营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
因为乙企业仅仅操控该笔买卖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卖,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谋划前后的两种办法可知,经过税收谋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财物抵债和变现进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