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使证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判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51
案情: 某出租车驾驭员张甲(男,34岁),一次将车交给其表妹张乙(女,24岁,无驾驭证)驾驭,自己在副驾驭方位上辅导驾车,张乙驾车将被害人沙某撞倒。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案发后,张甲为取得稳妥补偿和防止张乙承当刑事职责,二人计议,由张甲顶罪投案。张某报
案情:
某出租车驾驭员张甲(男,34岁),一次将车交给其表妹张乙(女,24岁,无驾驭证)驾驭,自己在副驾驭方位上辅导驾车,张乙驾车将被害人沙某撞倒。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案发后,张甲为取得稳妥补偿和防止张乙承当刑事职责,二人计议,由张甲顶罪投案。张某报案时隐瞒了张乙驾车闯祸的现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口供。
不合定见:
本案中在审理进程中,对张氏兄妹二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无异议,但涉嫌何种违法,存在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甲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驭证,仍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其驾驭,导致严重交通事端发作,张氏兄妹因而均构成交通闯祸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甲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庇护违法的意图,张乙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躲避罪责及帮其兄取得稳妥补偿的意图,他们互为证人,互作伪证,因而,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甲替张乙顶罪投案,意图让张乙躲避法令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稳妥补偿,因而,张甲构成庇护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张氏兄妹在交通闯祸后,经计议互作伪证其行为已涉嫌伪证罪,他们别离触犯了两个违法构成,因而,对二人均应以交通闯祸罪和伪证罪施行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张甲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张甲虽然片面上是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驭证而让其驾驭车,但交通闯祸的结果是由张乙所形成的,因而,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从理论上来讲交通闯祸是一种过失违法,不存在共同违法。本
案中张甲对事端的发作虽有职责,但不构成刑事职责,能够追查他的民事职责,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意图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伪证行为有必要发作在刑事诉讼进程即侦办、申述、审判进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别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子中的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本案中的张甲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庇护违法的意图,张乙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躲避罪责及帮其兄取得稳妥补偿的意图,他们虽然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着不契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再次,张甲替张乙顶罪,并隐瞒了张乙驾车闯祸的现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口供,意图是让张乙的违法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躲避法令的赏罚,自己又能取得稳妥补偿,其庇护违法的意图十分显着。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则,所谓庇护是指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协助违法嫌疑人消除依据、消除罪迹,使其躲避法令制裁。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侵略的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惩罚履行活动,张甲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侦办活动足以产生影响。
综上,张甲片面上具有为了协助违法人躲避法令制裁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庇护违法分子的行为,因而,笔者以为,张甲的行为契合庇护罪的基本特征,构成庇护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
案情:
某出租车驾驭员张甲(男,34岁),一次将车交给其表妹张乙(女,24岁,无驾驭证)驾驭,自己在副驾驭方位上辅导驾车,张乙驾车将被害人沙某撞倒。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案发后,张甲为取得稳妥补偿和防止张乙承当刑事职责,二人计议,由张甲顶罪投案。张某报案时隐瞒了张乙驾车闯祸的现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口供。
不合定见:
本案中在审理进程中,对张氏兄妹二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无异议,但涉嫌何种违法,存在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甲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驭证,仍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其驾驭,导致严重交通事端发作,张氏兄妹因而均构成交通闯祸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甲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庇护违法的意图,张乙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躲避罪责及帮其兄取得稳妥补偿的意图,他们互为证人,互作伪证,因而,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甲替张乙顶罪投案,意图让张乙躲避法令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稳妥补偿,因而,张甲构成庇护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张氏兄妹在交通闯祸后,经计议互作伪证其行为已涉嫌伪证罪,他们别离触犯了两个违法构成,因而,对二人均应以交通闯祸罪和伪证罪施行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张甲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张甲虽然片面上是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驭证而让其驾驭车,但交通闯祸的结果是由张乙所形成的,因而,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从理论上来讲交通闯祸是一种过失违法,不存在共同违法。本
案中张甲对事端的发作虽有职责,但不构成刑事职责,能够追查他的民事职责,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意图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伪证行为有必要发作在刑事诉讼进程即侦办、申述、审判进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别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子中的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本案中的张甲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庇护违法的意图,张乙片面上具有藏匿罪证躲避罪责及帮其兄取得稳妥补偿的意图,他们虽然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着不契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再次,张甲替张乙顶罪,并隐瞒了张乙驾车闯祸的现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口供,意图是让张乙的违法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躲避法令的赏罚,自己又能取得稳妥补偿,其庇护违法的意图十分显着。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则,所谓庇护是指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协助违法嫌疑人消除依据、消除罪迹,使其躲避法令制裁。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侵略的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惩罚履行活动,张甲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侦办活动足以产生影响。
综上,张甲片面上具有为了协助违法人躲避法令制裁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庇护违法分子的行为,因而,笔者以为,张甲的行为契合庇护罪的基本特征,构成庇护罪。张乙构成交通闯祸罪。